糊涂官乱断案,灯塔市法院咋这么黑

艾奇保险网 107 0

申诉人李绍坤于1990年7月分配至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西马煤矿中学。1995年8月,申诉人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单位不同意;后申诉人被迫提出辞职申请,被诉人在未通知到本人的情况下擅自做出了除名的决定。

2009.4.22,申诉人诉讼至灯塔市法院,7.3,灯塔市法院驳回申诉人诉讼请求,但申诉人认为灯塔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严重违反相关的政策法律,对申诉人的合理诉求一概否决,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理由如下:

  1、灯塔市法院根本不予理睬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5年7月作出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除名,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或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作出除名处理决定。

   在本案中,申诉人从未收到除名通知书, 故西马矿做出的除名决定应视为无效。可是灯塔市法院却认为西马矿做出的除名决定有效,真是荒唐。

  2、 灯塔市法院根本不予理睬《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被诉人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以便使申诉人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事实上,被告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致使申诉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故被诉人应无条件承担申诉人在失业期间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3、灯塔市法院根本不予理睬《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被诉人应无条件为申诉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灯塔市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诉人诉讼请求,根本不予理睬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可在灯塔,法官根本无视法律的规定,胡乱断案,我曾经咨询过律师,律师说在灯塔一审打不赢,就别指望二审。我想个人的不幸到没什么,可是法律的尊严在哪里体现?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我看中国人多在沉默中死亡

标签: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