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保障细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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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责任保险保障细则

1、保险对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主要负责。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仲裁或诉讼及律师费用等。

3、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或停职处分后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的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罚款或惩罚性赔款等。

4、保费计算。根据病床数,医疗责任部分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从3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每个床位的年度保险费在160元至200元之间。根据岗位的不同,每位医务人员的年度保险费在160元至800元之间。

   年度保险费=医疗机构保险费 医务人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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