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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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预先约定的让与。财险保单中受益人的约定,可以解释为被保险人(人)在保险人知情的情况下,将保险金请求权通过受益人的约定预先转移给债权人。所以,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实质是债权让与,即债务人(被保险人)预先将保险金请求权让与债权人,通常为银行,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实质上是被保险人以保险金请求权为标的所设定的权利质押。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将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解释为债权让与,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于,被保险人作为原权利人退出了保险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的权利人——第一受益人承继,被保险人(债务人)将彻底丧失保险金请求权。

  如果在借款过程中,被保险人(债务人)有足够能力已经偿还了债务,或者偿还了部分债务,剥夺其全部的保险金请求权既不合理也不符合财产保险受益人设定的初衷。所以,财产保险中的所谓受益人应当有别于债权让与,受益人拥有保险金请求权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即丧失了保险金请求权。

  在保险实务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之所以会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是因为银行是其债权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银行的债权也会受到损害,从而受有损失。财产保险中特别约定的受益人实质上是被保险人将其保险金请求权作为标的设定的权利质押。保险金请求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行使其债权,也可以行使其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质权,优先受领保险金。

  在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之外,被保险人(债务人)仍然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所以,华律网小编认为,此类诉讼中,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的诉讼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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