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踩凳子从10楼窗户跌落身亡,家长、邻居、物业公司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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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踩凳子从10楼窗户跌落身亡,家长、邻居、物业公司谁担责 第1张

李青带着女儿小晴到弟弟李往的新居作客,小晴独自玩耍时爬上邻居王庆堆放在消防通道的塑料凳,不慎从窗户坠楼致严重受伤,后身亡。事发后,小晴父母将邻居及开发商、物业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6日上午,李青带女儿小晴及其他亲属到弟弟李往的新居作客,其间,小晴的舅妈刘红带小晴到1楼的滑梯玩耍,后刘红一人回到11楼,没有带小晴一起回去。李青及亲属发现小晴不见后慌忙四处寻找,李往在10楼窗户外发现小晴躺在2楼的平台,立马赶到2楼抱起小晴并对其施救,但为时已晚。小晴的亲属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出警处理,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侦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初步排除他杀。物业公司的保安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市人民医院医生到场后初步诊断为:高处坠落伤,死亡。

法院认为,小晴的死亡经公安机关勘验初步排查他杀,结合监控视频,小晴最后出现在10楼的电梯外,故可以认定小晴是在10楼坠楼身亡,本案为生命权纠纷。小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小晴由其舅妈刘红带到1楼玩耍时未加有效看护,放任其脱离视线范围独自玩耍,没有尽到监护人应尽的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王庆将塑料凳子摆放在消防通道的窗户下,而窗户距离地面94厘米,可以认定系小晴攀爬凳子由窗户坠落2楼平台,其将凳子放在消防通道,影响通行且有安全隐患,具有过错。小晴多次进出电梯没有大人陪同,物业公司未在监控中及时发现,楼道内的塑料凳子于2月9日开始摆放,物业公司亦一直没有督促清理及制止,因此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亦有过错。

现场照片显示,涉案小区10楼消防过道窗户高度为94厘米,不存在小晴父母主张的窗户高度过低的情况,因此开发商对小晴的死亡不负责任。结合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晴父母承担80%责任,王庆承担5%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责任。物业公司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小晴父母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庆应赔偿小晴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39321.70元;物业公司赔偿小晴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5898.25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小晴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112066.85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西江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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