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方案解读

艾奇保险网 77 0

保险期间: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一、灾害公众责任险保险方案

● 投保人名称: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承保区域范围: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 保障对象

(一)灾害或事故发生时处于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其他人员);

(二)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的人员。

●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致使保障对象遭受人身损害,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障对象或本保险合法受益人的死亡救助金或医疗费用救助金:

1、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龙卷风、台风、风雹、雪灾、雷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低温冷冻、地震、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2、保障对象在居家期间发生火灾、爆炸、触电、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燃煤)中毒事故;

3、溺水。

(二)在承保区域内,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的人员(不分户籍)在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上述人员的抚恤救助金。

(三)政府紧急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突发事件后,烟台市政府部门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损害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实施紧急救助而产生的救助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

(四)灾害饮水保险责任。因保险事故导致饮水困难的,经保险人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确认后,由保险人对因灾饮水困难需救助的保障对象支付饮水救助金。

(五)法律费用。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补偿的情形时,投保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

● 主要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障对象遭受人身损害,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补偿(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保障对象自伤、自杀、违法犯罪行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保险责任第(一)(二)(三)款约定的情形除外;

(七)保障对象出海捕(钓)鱼、出海游玩致溺水死亡;

(八)保障对象的疾病;

(九)非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十)在生产经营、种植养殖活动中遭受损害的;

(十一)其他经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联席会议约定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情形;

(十二)属于保险责任但有责任方的事故。但不包括上述七、保险责任中第(三)款约定的情形。

二、灾害家庭房屋保险方案

● 投保人名称: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被保险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指拥有烟台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人员或拥有烟台市产权住宅的人员)

● 承保区域范围: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 保险标的

(一)被保险人的房屋(仅限住宅性质,每户限 1 处,不包括无人居住房屋以及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二)被保险人的房屋室内财产(以《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救助项目及标准》之五:《家庭住房救助项目及标准》所列项目明细为限)

●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支付救助金:

1、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龙卷风、台风、风雹、雪灾、雷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低温冷冻、地震、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2、火灾、爆炸;

(二)施救费用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所发生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

(三)政府紧急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后,政府部门根据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实施紧急救助而产生的紧急救助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四)安置费用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产生的安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安置费用:用于解决居民衣、食、住等生活安置方面的困难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为居民购买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提供居住补助及搬迁费用。

● 除外责任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非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7、属于保险责任但有责任方的事故。但不包括上述七、保险责任中第(三)款约定的情形。

(二)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无人居住房屋、用于从事农工商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房屋、未在房产证中列明的阁楼或储藏室及其室内财产。

2、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奢侈品等珍贵财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标、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摄影摄像器材、移动便携设备等。

3、其他经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联席会议约定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常见问题解答

1、非本市户籍的暂住人员是否在保障范围内?

答:在。灾害或事故发生时处于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其他人员)及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的人员(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烟台市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指拥有烟台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或拥有烟台市产权住宅的人员(灾害家庭房屋保险)。

2、农村户口和居民户口的保险内容相同吗?

答: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待遇,农村与城市一致。

3、家庭财产被盗可以补偿吗?

答:家庭财产被盗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中不能得到赔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障的是“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等明确的意外事故,而其他类型的事故仍需居民自身防范或者积极通过相关商业保险缓解。

4、居民居家期间发生煤气中毒和触电事故,以及发生的溺水伤亡,是否在保障范围内?

答: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中灾害公众责任险除了保障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人身伤亡,还保障居家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燃煤)中毒和触电事故,以及溺水伤亡(保障对象出海捕鱼、出海游玩导致的溺亡除外)但不包括自杀或他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5、农田、蔬菜大棚、自留地的庄稼、蔬菜、养殖大棚、办公室因自然灾害受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

答:灾害家庭房屋保险,保障内容为“房屋”、“室内财产”。只限住宅性质的房屋,养殖大棚、庄稼、蔬菜、办公室不在保险保障范围。

6、雷击导致的家电受损是否在保障范围内?

答: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不承担因雷击直接导致的室内财产损失,但遭到雷击后房屋发生火灾导致的室内财产损失除外。

7、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实际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死亡人员如何赔付?

答:对于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和实际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死亡人员,保险人仅在保险合同规定内赔付实际花费的丧葬费用。

四、报案方式

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报案受理、咨询电话0535-6212349,实行保险期内无休不间断服务,广大市民若遇到保险范围内的困难,请及时拨打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稿件来源:烟台市民生综合保险

本期编辑:张焕新

责任编辑:翟晓如

标签: 公众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