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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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厦门网的信息,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是,由于发生暴雨、台风、泥石流、森林火灾、飞机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非战争状态下有组织军事行动等灾害事故造成居民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予以赔付,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含医疗费1万元),累计2430亿元(按厦门市人口计算)。

该保险既然是责任保险,而非人身保险,又由厦门市政府出资购买,厦门市政府应当是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从保险原理上看,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不特定第三者即社会公众的赔偿责任。购买责任保险、订立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转嫁被保险人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是与责任保险合同无关的,不是由于订立责任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不购买责任保险,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想说的是,如果灾害事故发生,造成居民人身伤亡,政府在法律上并无赔偿责任,自然也就无必要转嫁赔偿责任,也就无需购买这种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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