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意外坠楼,保司:不是校方责任,保险不赔!法院:必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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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慧培哥看到了这样一则令人心碎的新闻:

小学生意外坠楼,保司:不是校方责任,保险不赔!法院:必须赔 第1张

图片来源:今日头条截图

小学生意外坠楼,保司:不是校方责任,保险不赔!法院:必须赔 第2张

图片来源:网易新闻截图

16岁,正是花一样的年纪,未来还有无数种可能,她却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真的很惋惜,可我们谁都无法感同身受她的痛苦,她在这个世界一定过的很不快乐吧,希望她可以在另一个世界收获真正的快乐。

关于学生坠楼这件事,每年都有相似案例,区别就在于坠楼是意外还是本意。若是本意,令人心碎还有惋惜,若是意外,更是叫人唏嘘。慧培哥今天就要跟大家分享一则小学三年级的学生意外坠楼的案例。

本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例,判决文书号(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05号

一,案情简介张欣欣(化名)是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平日住在学校宿舍。2013年12月2日晚,欣欣不慎从宿舍楼三楼窗户坠楼,事发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第二天转到省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高坠伤、右额骨骨折、颅底骨折、右眼眶内积气、蛛网膜下腔出血、颜面部软组织损伤。治疗16天后出院,经鉴定中心鉴定,张欣欣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为九级伤残,颅骨骨折为十级伤残,颅底骨折为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小学生意外坠楼,保司:不是校方责任,保险不赔!法院:必须赔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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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理赔张欣欣的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限: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保险金额5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每次2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无。经核实,张欣欣的各项损失为72290元,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10000元。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赔,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保险公司观点本次事故保险公司事前没有勘查,请求法庭核实事实,确定学校方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且保险公司与学校签订的校方责任险合同,精神抚慰金属于免责,鉴定费、诉讼费均不属于理赔范围,上述费用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

小学生意外坠楼,保司:不是校方责任,保险不赔!法院:必须赔 第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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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观点在本案中,张欣欣不满十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欣欣在住校期间因不慎从小学宿舍三楼窗户坠楼,对此事故学校认可,予以确认。

张欣欣的小学为该校学生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应依约对张欣欣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条款中规定其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未提供保险合同,且其在投保单上亦未对免责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同时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佐证其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不能认定其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张欣欣精神抚慰金不予理赔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系张欣欣因本次事故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保险公司主张不属于理赔项目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费承担,应以当事人各方胜败诉情况确定。综上,保险公司的各项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欣欣72290元。

小学生意外坠楼,保司:不是校方责任,保险不赔!法院:必须赔 第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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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慧培哥思考未满10岁的小学生意外坠楼,对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开篇提到的高中生,有来自学业的压力,有来自家人的压力,心理健康更该得到重视。

学校作为学生们日常生活的主要活动场所,应该注意校内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密切关注学生们的心理健康。家长们也应当正向引导,希望像学生坠楼这样的悲剧,能少点发生。

如果朋友们遇到任何关于理赔的问题,慧培哥永远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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