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货运险 ≠ 物流责任险(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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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在处理货运险案件中发现:货物运输保险按照预约保险协议方式承保的,协议中的一些内容和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在此就这些风险问题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

  一、关于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确定

  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具有被保险人的多变性和保险利益的转移性。理赔中发现预约协议或协议后出具的保险凭证上,往往出现将投保人——运输公司填写为被保险人,虽然从书面上可理解为被保险人就是运输公司,但根据货物运输保险的特性和《保险》第三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保险金的利益。“所以从规范角度,除非索赔人索赔时取得受损标的的权益,否则无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建议:不论是业务经办人还是承保部门或者是理赔经办人员,都应该抓住每次宣传机会,做好客户解释工作,并及时完善修正合同内容。

  二、协议中保险价值的正确方式

  承保价值的定值性也是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之一,经常可以从我司的一些预约协议中看到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国内运输:“合同价”、“货物价值”等字眼,这些约定如投保人关注的话,容易造成理赔时的被动,如果被保险人拿出了约定内容对应的证明材料但和市场同样规格产品价值有差距并且对保险比例有明显影响时,保险人按照按照何种比例计算赔偿?

  理赔时发现,申报记录中对于保险金额存在偏差,有的甚至将顾客的运费作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和真实的保险价值差异了近百倍。出现理赔时看似保险人少陪了,但损害了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利益,有损保险人形象。

  建议:业务部门在承保宣导时,做好投保人/被投保人关于为何要合理确定保险金额,让客户明明白白放心消费-投保,树立保险人的良好形象。

  货物运输险具有多种特性:被保险人的多变性、保险利益的转变性、保险标的的流动性、承保风险的广泛性、保值价值的定值性、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等等,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给投保人在承保理赔过程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加规范合理地控制风险,提供高效服务,需要一线部门和后台服务部门更加近紧密的合作和努力,以推动业务又快又好的发展。

  总结:货运险与责任险的区别

  一般货运险费率万2,按投保额计费(赔款权益给货物的货主即厂家)。责任险费率万3,按赔偿额计费(赔款权益给实际承运人)。两者赔款权益人及赔偿范围是有区别的,具体涉及以上:

  追偿及投保不足按比例赔付问题。

  所以险种不能选错,每个案子出险地和出险状况都不同,法律诉讼只看险种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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