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责任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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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那么这种保险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今日晏艳律师为您解读财产保全责任险有关问题。

  概述

  在财产保全责任险该险种中,晏艳律师表示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晏艳律师表示,这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适用优势

  目前的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大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晏艳律师在这里表示,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因此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产生,是有着必然存在的相关优势的。

  利益保障

  诉讼保全责任险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利益保护,晏艳律师表示在一般诉讼财产保全中,因保全申请人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或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较为紧迫,无法完成担保手续造成保全不能而有损申请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晏艳律师表示这既增加了当事人与法院摩擦,也不利于案件合法公正解决。因此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由申请人出具其与有资质保险公司签订的诉讼担保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对解决申请人无担保财产困境和保护当事人利益有积极意义。

  担保担责

  晏艳律师表示,诉讼保全责任险中对当事人而言,保险人担保又担责成为很多当事人选择该险种的主要吸引。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机制,晏艳律师认为这在一方面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的财产得以保全为后期执行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若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也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承担。既能赔付被申请人损失也避免申请人财产损失,这是担保公司保函所不具备的功能。

  风险控制

  诉讼保全责任险对当事人而言十分利好,但晏艳律师表示该险种对法院而言同样如此,因为该险种增加了控制风险手段。法院作为居中的裁判者,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予以保护。诉讼保全中,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保全风险。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机制,以保险手段则可以帮助司法有效地控制这种风险。

  司法实务可操作性及思考

  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晏艳律师认为它的相关专业性、创新性、社会性既赋予了它广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决定了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坎坷征程。首先晏艳律师表示,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能否得到受诉法院的认可是其需要直面的首要问题,因为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方式,法律中没有明文认可,且超出了人们通常接受认可的担保方式,这是对人们接受度的挑战。

  其次,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方式,诉讼保全责任险从产生之初到现在,仍处在有待发展完善的阶段。晏艳律师表示,在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尚缺乏制度性的规范管理机制。但对此晏艳律师保持乐观的看法,晏艳律师相信在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未来有着比较广阔的发展空间。

  律师评析

  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新生事物,就目前的适用情况及其自身优势来看,诉讼保全责任险有极大可能成为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担保常态,法院、当事人和保险公司需做好应对。晏艳律师相信,只要在相关运用时审慎对待并总结相关案例及成功经验,就能极大程度地解决案件纠纷,并加快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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