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入门必读:保险基础知识梳理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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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概念

  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的一种合同安排;

  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其中一种方式,是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

  保险的存在,更多的是为了给予不确定的风险一个确定的未来,起到到收入补偿、保障补充的作用,因此不贴合保险实际效用的销售购买等行为,都是在耍流氓!

  

保险入门必读:保险基础知识梳理篇(上) 第1张


  二、保险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交钱的人」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赔钱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为同一人。「被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未指定,一般为法定继承人。「拿赔偿金的人」

  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可以利用保单贷款、拥有保单利益支配权的人」

  看到这些保险的里的专业名词,真是让人头大,对于不懂保险的人来说真的是太蓝了。一不小心理解错误就变成“保险都是坑,保险公司都是骗人的”。

  记得去年听同事说过一个案例,一对近40岁的夫妻购买了一份年金险,到他们退休了想取出这笔钱,发现被保险人是自己的女儿。

  三、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财产保险标的:被保险的财产;

  责任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可不仅仅只保人身哦,还有财产、信用、责任等等,最常见的财产险就是“车险”了。

  四、各种“期”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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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险的赔偿原则

  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是它的立身之本,而这个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

  财产保险的补偿三要素:

  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特定灾难事故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以及保险金额内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给付。保险数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

  3、保险四大赔偿原则

  (1)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一共包含两层含义:

  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有损有赔,无损无赔。翻译一下就是:(无损失,要钱没有)

  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收益。翻译一下就是:(想薅羊毛,没门)

  (2)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翻译:「近因原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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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分摊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分摊”用于普通财产保险时,系指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时,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为不足额投保,损失赔偿应该根据保险金额和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计算。“分摊” 用于海上保险时,系指保户对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如果保险人承保此项责任,就由保险人负责摊付。 “分摊” 用于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所共保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系指有关共保的保险人均须根据标的实际损失和各自应负的责任,按比例分摊赔偿损失。“分摊” 用于重复保险,系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承保同一标的的有关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应负的责任,按比例分摊负责赔偿的一种规定 (如一个保险人已付出的赔偿超过其按比例应负的责任,则其超过的部分可向另一保险人摊回。

  重复保险:是指同一被保险人以同一标的物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的保险,而且保险总金额超过该标的的价值的行为

  「A为一价值1万元的苹果分别向BC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共计1.5万保额的被偷吃险种」

  小总结一下就是:

  保险人如何对损失后的赔款进行分摊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责任限额制,也称赔款比例分摊制,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额作为分摊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额为分摊的基础。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的总和×实际损失」

  顺序分摊制,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其损失额超出前家公司的保险额时,再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如果在有其他保险公司承包,那么依据时间顺序按照此方法顺推下去。

  「你先赔,我垫后」

  (4)代位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小总结一下就是:

  A车撞B车,B的保险直接代表找A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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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我们经常会遇到 这种情况:

  投保人去保险公司算账!

  “xx保险公司凭什么拒赔!!你们这些大骗子!!我3年前做得手术与这无关,这么久了谁记得!”

  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就会回答说“您的拒赔原因是未诚信告知疾病史,这是非常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

  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信也是评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因素。

  「两年不可抗辩并不是绝对得,我们并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

  「如果你不诚实,我有宣布合同无效以及拒赔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

  很多人购买保险的时候,抱着一种侥幸与占便宜的心理:

  “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不知道,两年之后之后就不可抗辩,”

  “反正现在社会上的风向以及法庭都是更加偏向消费者的利益,到时候肯定也能给我赔”

  首先问问自己,这种不正确的事情风险不大吗?两年不可抗辩也是近几年出来的条款,如果这种风气蔚然成风,法律还会偏向消费者?保险本质是一种保障,而不是汲取利益的工具!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原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如果都想着去骗保,就要自行承担最后的结果

  我们还很年轻

  所有命运馈赠的礼物

  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保险入门必读:保险基础知识梳理篇(上) 第5张


  同时, 销售人员角色得重要性,不言而喻。做一行专一行,人们对一个行业得评价如何,很大一部分程度都来源于人们对于这一角色得评价如何。很多的告知问题,其实都离不开销售误导,很多的拒赔,是销售人员都不知晓的拒赔

  --“你这个病不用说,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赔也得赔”

  --“我们这个是银行理财产品,三年返本,十年翻倍,大娘您用来养老最好嘞”

  利益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让人变得更好,也可以让人变坏,作为一个保险营销人员,无论代理人或经纪人都要秉持着从客户的利益出发,以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为客户作出可以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这应该是一个销售人员的销售基点。

  

保险入门必读:保险基础知识梳理篇(上) 第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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