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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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对于社保的缴费基数,各个省在每年的7月到8月份都要公布本省的社保缴费基数。但是这个缴费基数主要是两个意图。第一个意图是作为计算缴费指数的参照;二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上限和下限,并以此作为参照来计算职工个人的缴费指数工资。

对于社保缴费基数总体上就是两句话,用人单位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社保法的表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按照原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表述,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精神的表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

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精神的表述,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从上述规定的表述中,综合起来江苏省的缴费基数其实和全国的规定是没有差别的,用人单位是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来作为缴费基数,但是这个工资总额既可以是上年度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就是本单位发给全体职工的工资之和,也可以是上月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就是上个月单位发给全体职工的工资之和;对于个人其实也是一样的,既可以是上年度本人工资的平均工资,也可以是上月本人的实际工资等。

不管是按照上年度本人的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还是按照上个月本人的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其实都是合法的,你们单位如果也是按照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只要是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的规定进行申报,其实按照一至六月职工本人的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我认为也是合法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职工的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但如果按照半年或是一年本人工资的平均工资,其实这些项目也是平均进去了的,并不影响个人的社保缴费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原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至于个人实际工资是按照上年度本人工资的平均工资,还是按照上月本人工资,或是按照上半年的职工个人的平均工资,只要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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