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异的江苏省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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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0日发布的省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中关于过渡性养老金是:“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2007年10月25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苏劳社险[2007]24号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十九条对《规定》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做了进一步解释。

“第十九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称推算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为:

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的利息

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1992年至1995年缴费工资指数=〔∑(Xn÷Cn)〕÷N

式中:X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原行业统筹单位和1992年以后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外省(市、区)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其他企业的,1992年至实行个人缴费前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0计算;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实计算。

(二)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91年底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也按照1.0计算;大于1.0的,1985年7月1日后至1991年底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前(一)、(二)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合计数,即为确定的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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