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女职工劳动保障立法成效卓然

艾奇保险网 71 0

改革开放以来女职工劳动保障立法成效卓然 第1张

改革开放40年里,女职工劳动保障立法发展成效卓然:一是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劳动和社保法律法规为主体、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为配套的立法体系;二是形成了以女职工平等就业为基本国策、女职工特殊保护为劳动标准、女职工特殊保健为职业福利、女职工生育保险为安全保障的立法内容系统;三是形成了工会女职工组织、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生育保险待遇发放等组织和制度构成的立法施行机制。

女职工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业已形成

改革开放40年间,女职工劳动保障立法已发展为由20余项法律法规组成的,以宪法为统领、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规章为配套的完整体系。

——以宪法为立法统领。我国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以及1982年宪法的历次修正案,都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劳动权利、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以劳动和社保法律法规为立法主体。一是,劳动法律对女职工平等保护和特殊保护做出规定。相关法律涉及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生育保险权利,赋予女职工对就业歧视的诉讼权利等;二是,劳动法规规章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做出规定。相关行政法规涉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部门规章涉及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对女职工就业平等保护、四期特殊保护做出了规定,对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进行了规划等。此外,社会保险法律规章对女职工生育做出专门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我国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缴费原则、待遇标准等做出了规定。

——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为立法配套。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和规章对女职工就业平等保护、四期特殊保护、七期特殊保健进行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2005年修订。新版法律对妇联、工会和青年团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以及劳动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等做出了新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也先后有两个部门规章: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和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障立法内容日益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的内容极大发展,形成了平等保护、特殊保护、特殊保健、生育保险等实体性立法,以及设施建设、组织落实、制度保障、法律责任等程序性立法。

——女职工就业平等保护成为基本国策的重要内涵。女职工就业平等保护,是指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我国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女职工就业平等保护成为我国男女平等这项基本国策的重要内涵。

——女职工特殊保护成为劳动条件的重要标准。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共同的劳动保护之外,还享有与女性特殊生理特点相关的劳动保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做出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定内容包括职业禁忌保护、四期保护、契约保护、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定措施包括:建立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和特殊生理时期需要的配套设施,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及行政监管、工会监督、违法追究等。

——女职工特殊保健成为劳动妇女的职业福利。特殊保健是指对处于经期、婚前、孕前、孕期、产后、哺乳期、更年期等七个特殊生理时期的女职工采取的卫生保健措施。现行有效的是卫生部等五部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其具体措施涉及: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

——女职工生育保险成为职业风险的安全保障。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根据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具体内容包括: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障立法施行成效卓著

改革开放以来,女职工劳动保障立法惠及了亿万女职工。据统计,我国已建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女职工人数,从1978年2171.7万人上升为2017年9月1.19亿人,年均增长率为6.47%。随着女职工劳动保障立法的日益健全,立法施行机制也日趋完善,亿万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获得了切实的“保驾护航”。

一是数百万计的工会女职工组织,覆盖到97%以上的建会企业,布就了女职工劳动保障的输送网。工会作为职工群团组织,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工作覆盖,尤其是着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新兴产业特别是女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产(行)业、工业园区的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据统计,截至2017年9月,在全国已建工会的基层单位中,工会女职工组织已达266.5万个,覆盖率达97.2%。

二是上百万份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到近8000万名女职工,织就了女职工劳动保障的契约网。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工会广泛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普法宣传,开展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集中要约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据统计,截至2017年9月,全国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36.6万份,覆盖女职工7999.9万人。

三是近三十万个女职工休息哺乳室,覆盖到近两千万女职工,造就了女职工劳动保障的安心网。根据国家卫计委等10部门《关于加强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地工会制定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并设立专项资金推动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和私密的休息哺乳场所。据统计,截至2017年9月,全国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的基层企事业工会达29.6万个,涵盖单位62.3万家,覆盖女职工1849.4万人。

四是近两亿人参加生育保险,4000余万人次女职工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成就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安全网。据统计,自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1.93亿人参加了生育保险,有4422万人次的女职工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教授)

标签: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