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作用和落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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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杨慧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项目工作办公室执行副主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两千字左右,包含指导思想、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那么,生育保险的意义是什么?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在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中又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对此进行逐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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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

1952年国际劳动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3条规定,“分娩后的强制休假期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规定”“妇女在按照第3条的规定休产假缺勤期间,有权接受现金和医疗津贴”。然而截止2017年,挪威、瑞典、冰岛、葡萄牙、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欧美及大洋洲发达国家,仍然没有法定的生育保险和带薪产假。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早在1994年就已经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我国的生育保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不是妇女个人及家庭内部的小事,而是事关国家和人口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妇女生育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为新增劳动力做出的重要贡献,理应得到社会补偿。生育保险不但认可了妇女的生育价值,也补偿了妇女的生育劳动,在提高妇女家庭和社会地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产后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产后一段时间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生育保险保障她们在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等有关待遇,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顺利分娩及产妇身体恢复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生育保险是提高母婴身体素质的保障。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产后女职工提供了基本收入,能够确保她们的生活水平不因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生育保险为孕产妇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特别是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对于提高母婴健康状况至关重要。

四是生育保险有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如果没有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均由所在企业负担,致使女职工多的企业用工成本高于其他企业、进而不愿意招录女职工。生育保险通过社会统筹,使企业支付的生育费用相对均衡,既减轻了女职工多的企业经济负担,也为相关企业和女职工就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条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在提高社会统筹程度、强化基金共济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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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三大亮点

《意见》具有扩大覆盖范围、减轻单位负担、保障生育待遇等三大亮点。

1.

扩大了原有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设立以来参保人员不断增加,从2005到2017年,女性参保人员由2273万人增加到8428万人,参保人总数从5408万人增加到1930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在职职工的比例,从2005年的53.96%增加到2017年的86.59%,显示生育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对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日益健全,但也要看到仍有2000多万在职职工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在实现“应保尽保”政策目标过程中,随着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的提高,可以覆盖更多参保人,增强制度共济能力,使更多女职工获得此项保障,在其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进而可以增加这部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个人和家庭收入,降低个人及其家庭承担的生育成本。

2.

减轻了部分单位承担的生育成本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将会明显增加,以往由不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承担的女职工产假工资,也会随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同时,相对于以往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缴费、政府没有相应投入而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基金也可以借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共济能力得以强化。此外,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在提高生育成本社会化水平的同时,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用工成本,有助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3.

保障了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

与以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生育保险待遇因包含生育津贴而更加宽泛。以往不少专家学者曾担心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险种可能会被取消、生育津贴可能无法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列支,进而担心职工生育期间相关待遇可能会被降低或落空。《意见》不但明确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的总体思路,而且还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列支途径,以及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等内容。可见,在不断完善我国生育政策配套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方面,《意见》不但打消了相关专家学者的顾虑,而且给有生育意愿的男女职工及相关专家学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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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意见》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结合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需要注意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宣传培训

建议各地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特别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发放等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政策变更带来的生育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发放延迟问题。

建议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宣传,特别是要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减轻用人单位生育成本负担及事务性负担的价值所在。

建议经办机构及相关宣传部门通过印制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方法,向单位和职工宣传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等相关内容,及时打消职工在生育津贴方面的顾虑,并以此为契机促进女职工平等就业、平衡生育和就业。

2.

加强监督检查

为有效落实《意见》精神,发挥《意见》作用,建议《意见》实施后,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两项保险的监督检查,对于未参保单位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罚款;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此杜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部分用人单位不参保、不按时、不足额缴纳相关参保费用等问题,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研究指导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职工权益,既涉及生育待遇保障,又涉及男女职工平等就业的权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落实过程中,生育保险的制度、政策、管理和支付需根据实践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完善。建议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生育保险适应人口和平等就业形势发展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总结经验,实现生育保险制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城镇女性就业的影响机理研究”(15BRK035)阶段性研究成果)

原标题:解读《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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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