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政策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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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原则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

  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待遇规定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期限不少于3个月。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适用范围

  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

  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多数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参保问题正在酝酿当中。

  有的地区将三资企业以及参加本地养老保险的城镇、街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还有的地区,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机关等也纳入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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