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社会保险基本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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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关乎国运,惠及子孙,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被称之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的社会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迫切性和重要性,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的重要支柱。为此,为在全社会普及社会保险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支持、理解、配合共同搞好社会保险工作,我们特将社会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和主要政策利用我区的宣传媒体向职工群众宣传。

  一、社会保险的法律地位

  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 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是全社会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强制性:即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

  保障性:保障参保者达到享受社会保险条件后的基本生活。

  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赚钱盈利为目的,必须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和作法。

  普遍性:是保障所有国民或劳动者在遇到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各种风险时,都能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从事社会劳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等。

  二是,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主要体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三是,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过高,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

  如果你想查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可参考以下资料:

  《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

  下面就各险种的基本规定和功能作用分别加以叙述:

  (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参保对象为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依照规定参加,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后若死亡的,按规定享有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区范围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及在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由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可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失业保险

  其参保对象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工人也应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参保人员失业期间,可在规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享有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同时还可领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以致残废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参保对象为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参保职工因工作受伤的经工伤鉴定机构认定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社会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社会保险不是买卖关系, 参保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能讲自愿,现在有些人把参加社会保险误认为是买社保,这种理解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2)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3)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则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4)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也有联系;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同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制的主体,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之,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是政府行为,具有垄断性,是非盈利性,具有公益性,具有安全性,兼顾公平与效率,具有统一规范性,商业保险是自愿性的,企业行为,具有竞争性,具有盈利性,是非公益性事业,有一定的风险性,突出效率,有自主性和任意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属性、功能不同,相互不能代替的保险。社会保险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每个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所以,只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就拥有了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而商业保险完全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不负有对投保人保障将来基本生活的责任。

  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办理的管理,将应参保单位纳入社会统一管理范畴,并对缴费单位应尽义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切实保障社会保险的实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地方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长寿区为长寿区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册登记,办理登记证件,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等事项。如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和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如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保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专章的形式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都予以明确,而且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责任人员个人而不是单位。例如: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条例》规定,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可视其违法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员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以此手段偷逃社会保险费的,《条例》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保险费,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还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违规处理详规可查阅以下文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2号令、16号令、渝府发(1999)33号、渝府发(2005)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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