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投保人竟不知情 保险公司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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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车祸后,车主拿着保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却被保险公司以客户签署了相关“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经过笔迹鉴定,客户的签名竟是卖保险的业务员代签的!日前,江苏惠山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被判全额支付客户赔偿金16万元。

  2008年,小丽为其新买的小轿车在无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限额为159800元的车损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9年6月,小丽的丈夫小刚深夜驾车回家途中,在某十字路口与一辆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车辆、路产、对方车上人员等各项损失共16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小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履行赔付义务,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多次索赔未果后,小丽无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立即赔付16万元保险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落款处签名,说明公司已经履行了向原告告知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相关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所以16万元中,有25000元费用不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对此,小丽表示一无所知:“我没有签过什么'投保人声明',保险公司根本未履行过告知义务!”

  法院根据小丽的要求,委托字迹鉴定机构对签名进行字迹鉴定,后经查实,该落款处的签名字迹与小丽的字迹并不相同,属于他人字迹。铁证如山,证据确凿,保险公司承认了其公司业务员帮小丽代签投保人声明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被判败诉,必须全额赔偿小丽的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保险公司由于不诚信最终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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