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车被撞身亡,对方全责逃逸,妻子含泪理赔70万意外险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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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事发经过

  2019年3月2日,张京(化名)驾驶无号牌四轮机动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吴兴(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京受伤,吴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京驾车逃逸,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京在驾驶过程中观察不周、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造,张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兴不承担事故责任。

  【保单信息】经查明,吴兴的单位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7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

  陈娟(化名)是吴兴的妻子,也是法定继承人。吴兴发生意外事故后,陈娟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力,要求其支付保险理赔金。但是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吴兴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保单约定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陈娟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于是陈娟诉至法院。

  

男子骑车被撞身亡,对方全责逃逸,妻子含泪理赔70万意外险被拒 第1张


  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本案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吴兴无有效驾驶证,且驾驶的机动车无号牌,违反[道路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免赔情形。故我方不同意赔付。

  【条款】《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在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焦点:被保险人吴兴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内?

  

男子骑车被撞身亡,对方全责逃逸,妻子含泪理赔70万意外险被拒 第2张


  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

  1、《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在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约定系格式条款,且该约定仅根据事故发生期间被保险人是否处于约定免赔的情形确定是否赔付,而不考虑免赔之间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责任关联程度,从而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付义务,明显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2、此外,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案外人张京观察不周、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造成,吴兴现无事故责任。

  吴兴虽存在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法定禁止性行为,但该行为并非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并致使其死亡的原因,其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以被告存在法定禁止性情形拒绝赔付,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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