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保险拒赔新闻,大家调侃的“保险不保险”,到底有没有理赔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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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几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防癌险不保险。

2018年4月,郭某投保了一份《女性高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电子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本人,保险期为一年,法定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费275元。

当年12月,郭某被确诊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治疗。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次年3月,保险公司通知郭某,经查,郭某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但未如实告知,因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拒赔。

事情闹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应该对投保人进行引导,应列出询问项目,引导投保人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进行告知;告知的事项应是投保人所明知或应知的。投保人只需要尽到善意无过错,即使告知的情况与客观重要事实不符,也应认为投保人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需要向郭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及利息。

案例2:警察买保险,得癌被拒赔

郑州警察水树华2017年5月被确诊为肝癌,手术治疗后他得知,单位在某保险为他购买了职工人身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竟告知他因以前有乙肝住过院,肝癌不是首次患病而拒赔。交涉中,保险公司主管周某称,要想得到理赔得到法院告我们。后来,经媒体报道后事情发酵,某保险公司领导到单位看望水树华,双方就理赔一事达成协议。

案例3:自己压死自己,保险拒赔

哈尔滨齐齐哈尔一名驾驶员翻车后被自己的车压住,不幸身亡。车主购买了交强险。在理赔过程中被拒赔,拒赔理由是张某属于 “车上人员” 和 “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范围。后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认为,张某的身份在事发时,从空间和时间上已经发生变化,不能单纯认为张某是“车上人员”。因此判令某保险公司理赔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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