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阳光保险公司领导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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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公司相关领导,本人要提出严正的投诉,

  报案号:C075705082010801839

  时间:2010年9月26日12点左右(具体时间见出警记录)

  全责方:石XX XALN166 斯柯达 投保:阳光保险

  无责方:沈XX XDNZ083 雪佛兰08景程

  事故地点:沿江高速太仓250K(上海往南京方向)

  经过:沈XX驾驶?DNZ083正常行驶,石XX驾驶?ALN166追尾撞上?DNZ083后尾,导致?DNZ083后车保险杠等部位受损,9月26日经苏州交巡警支队沿江高速常熟交警大队委托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定损,由对方石坚宁与阳光公司委托的另一位公估定损员现场同时见证,认定需要更换以下材料:后保、后保内杠、后保泡沫内衬、后保右侧支架、右后杠灯;同时后盖后围及右后叶子板等处变形,需要整形。(均有照片和实物见证)。警方取证后车辆放行,自行维修。

  今日接对方事主石XX电话,阳光公司要求重新定损,本人重新联系上海阳光保险,至上海嘉定澄浏中路1900号协通锦雪佛兰4S店,由一位顾姓定损员负责现场勘察,电话:1391767XX56,本人委托其店接待业务员负责安排处理。

  后来协通锦雪佛兰4S店业务员电话通知我,阳光顾姓定损员认为我的后保只需要修复,不需要更换,并坚称不会予以更换,阳光公司只会给予维修的赔偿,要赔找对方事主;本人打电话给事主石XX,事主认可更换,但他投保的是阳光公司,因此阳光公司需要负责赔偿相关费用。

  同时,经苏州交巡警支队沿江高速常熟交警大队委托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评估结果(苏价证行(车)鉴[2010]B0656号)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写清,如对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地日起15天内向本中心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其做法完全公平、公正。其也是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

  为什么交巡警认定的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评估结果要求更换后保,上海阳光保险公司相关定损员偏偏要为了能降低本公司的赔保费用而有意损害无责方的损失?

  是交巡警认定的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评估结果有效还是阳光公司事后私自勘察所认定的结果有法律准则?

  会不会有阳光公司定损员为了能降低其公司自身的赔保费用而有意人为造成无责方的损失增加的可能性?

  阳光公司定损员凭什么让已经具有法律认定公正的结果:更换后保改成非要修复?

  这样是损害了无责方,原有的东西已经破损,仅给予修复,造成内在实质性的内伤;却本来是更换材料,却变更了修复,加大了修复人工费的增加。

  反而让维修人员得利却损害了无辜者的利益,与法与情不公平、公正。

  对与阳光保险定损员的如此不公正不公平的做法,本人坚决要提出严正的投诉,并提出要求阳光公司给予我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追回我个人不应该承担的损失。

  虽我不是阳光的投保者,但我不应该是阳光的受害者,请公司及时处理此事,并在三天之内给予我一个合理的处理答复和结果。

  沈XX,1880211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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