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来了——“阳光来了——阳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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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从2003年起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单。保单中对“机器设备”附加了盗窃保险条款。在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标的清单中《机器设备清单》包含了车缝机器设备、洗衣机、风扇、电脑、数码相机等设备物品。当时该保险公司对此份清单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和说明——没有说明办公设备不属于机器设备,不是保险范围物品。2007年,该保险公司的经手人离开公司,并把我司该保单转让给熟人袁先生(阳光保险公司)承保。阳光保险接单后也没有对保单进行过任何的说明和提出异议。今年7月份,我公司办公室被盗,丢失了两台手提电脑,我们及时报告给阳光保险公司并进行理赔事项。经过两个星期的等待,却被告知该设备不在保单范围内,不给予理赔!理由是:“办公设备不属于机器设备的范畴。”我公司对此说法无法接受,对阳光保险公司提出如下质疑:1:办公设备不属于机器设备范畴,为什么当初承保时没有提出说明并告知我司?2:阳光保险公司及业务员在工作上是否存在疏忽和隐瞒,对此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阳光保险公司对此回复为:“业务员确实存在工作疏忽,没有进行说明。”但却还是拒绝给予理赔,理由是:“业务员工作的疏忽是业务员的过错,与公司无关,公司只是按保单条款进行理赔,条款没有的,不予以理赔。”如此的说法?难道一个公司的员工由于工作犯错,公司就可以推卸一切责任吗?难道一个业务员出来洽谈业务不是代表一个公司出来的吗?员工犯错不就是公司犯错吗?对于客户消费者来说,这样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呢?如果都是这样,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推卸问题和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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