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以套牌车牌购买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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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鲁13/0472B号运输型拖拉机在永安财保公司处投保交强险。鲍某西驾驶车牌号为鲁13/0472B号(系套牌)运输型拖拉机,与案外人曹某红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曹某红受伤,二轮电动车乘车人周某梅当场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鲍某西持B2证驾驶拖拉机,与准驾车型不符,其与案外人曹某红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周某梅的丈夫及儿女张某军、张某伟、张某彩与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达成调解协议,由永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军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80000元,共计11万元。永安财保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鲍某西赔偿其支付的上述费用。

  法院判决

  东海县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鲍某西持B2证驾驶涉案拖拉机,与准驾车型不符,导致周某梅死亡,永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依法取得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鲍某西作为涉案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驾驶套牌机动车属违法行为,仍然为之,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鲍某西赔偿永安财保公司1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的追偿权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两个法律关系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法律适用问题深入剖析,依法确定套牌机动车实际所有人系终局赔偿责任承担者。本案对维护保险行业秩序,警示投保人如实告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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