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也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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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风险、保障意识的加强和消费观念的发展,保险产品越来越普及,保险可以说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很多家庭拥有至少一份甚至好几份保单,家庭经济实力强的甚至会有几十份份保单。问题是,这些保单都是用钱买来的,那么,在夫妻离婚期间,这些保单能否分割呢,能分割的话,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分割呢?

   目前我国《保险法》和《婚姻法》都没有对离婚后保险的分割予以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人寿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险种,有的甚至具有投资功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投保人是夫或妻哪一方,保费的资金均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且已经转化为保险合同权利,其财产属性十分明显,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

   保险的分割涉及保险合同的变更,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多方利益,比较复杂。夫妻离婚时对双方购买的人寿保险进行分割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的两个人,情况不同,分割的方法也不同。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分割起来相对简单。如果离婚时投保人不愿再继续缴纳保费,则应办理退保,退回来的保费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若投保人愿意继续缴纳保费,则应将夫妻离婚前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折价款。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的两个人时,保险的分割相对复杂些。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夫和妻一方,比如丈夫为投保人,妻子为被保险人,离婚时,若丈夫不再愿意为妻子缴纳保费,双方可以选择退保分割保费,也可以选择对保险的投保人进行变更,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从而减少因终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比如投保人是母亲,被保险人是女儿,这时人寿保险视作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父母无权再要求分割。当然,夫妻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由谁为子女支付保费,并将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支付方,否则可能面临不交保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的问题。

   那么保险的分割会涉及到变更投保人的时候,这就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利益,法院无权强制要求变更,只能经过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向法院提出,并且经过保险公司同意才可行。事实上对于变更投保人,只要变更后的投保人有续交保费的能力,保险公司一般是会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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