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国法与道德底线的15名天津法官[已扎口]

艾奇保险网 72 0

  我(刘春玲)有例次的判决书、裁定书、两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例次庭审笔录被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就?失业证、劳动局和保障中心对合同到期、日期的结论、高院对被告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认定、考勤的出勤表上面有50人的出勤记录、有最少10条法律法规的依据,被告与各级法院沒有一条一款法律法规可以证明《申请》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只是法院强判罢了,天津检察院二分院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就不予立案、不予监管!

  以下是我出具的10份证据

  1、 两份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由天津市东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并且盖有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鉴证员:张宁玉。第2份《劳动合同》的签定日期是2008?3?26?鉴证日期:2008年4月22日。而且合同上至今没有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记录及国家机关任何鉴定。

  2、 两份2008年4月至9月的代收2、3季度保险费的往来收据,上面盖有天津市平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3、 考勤出勤表,有50人的签到的签名。(证明没有休息日)

  4、 例次庭审被告对违法事实(恶意欠薪)的认可、承认违法的事实存在,有例次的庭审笔录为证。(去高法复印庭审笔录他们不给)

  5、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3?28?所作出的(2011)津高民申字第002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了:平安公司未向刘春玲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是《劳动合同法》第50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6、 2011?6?27?从平安公司最新得到的证据,就?失业证、3页记录、合同起止时间、2008?4?1?至2008?12?31?,第10页记录失业日期2008?12?29?,失业原因:“合同期满终止、”上面盖有:天津市东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登记专用章,第24页记录、档案记载年限:2005?4?—2008?12?盖有:天津市东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失业保险管理章,第39页记录着从2009?2?起平安公司为原吿代领失业就济金的情况。就?失业证是天津市劳动局印制。

  7、 2011?6?27?从平安公司最新得到的证据,再就业、优惠证,第2页上面记录着09?1?停止社会保险补贴、转出,优惠证是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8、 2011?6?27?从平安公司最新得到的证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17?18?19?20页上面记录着从2005?1?至2008?12?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手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制。

  9、 2011?6?27.从社保局最新得到的证据,2005年至2008?12?的养保险的交弗明细,公司的交费与个人的交费是有区别的,有的险种个人是不交的。

  10、 2012?1?11?从天津高法得到《关于刘春玲与平安公司劳动争议案调查函的答复》里面的答复是,刘春玲的失业曰期,“经查阅接档名册,其失业登记日期应为2008年11月29日”。盖有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章,下附《亨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接档名册》复印件,上面记录终止时间;2008?11?29?,原因;终止。单位;平安公司。(这份是天津高法向我提供的能使“案情真像大白”的有力证据,可是法官不采信)。

  我叫刘春玲天津市东丽区人我所举报的是天津法官以权抗法、以权谋私(平安公司的私利)违法办案的事实全部经过,天津市东丽仲裁、东丽法院、二中院违法判决,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天津高院两次直接支持违法判决、天津检察院二分院明知违法判决不予监管、东丽区张贵庄街保护被告的违法行为,东丽政法委采取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的态度至使我与平安公司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劳动争议案在长达6年之久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没有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宗旨。对于平安公司“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我们的法官及检察官们淋漓尽致的体现了“以权抗法、以权谋私(平安公司的私利)、权大于法、”的行业规则!

  以下是我所要举报的是天津市三级法院详细的办案过程:

  我于2005年4月6日与东丽区平安劳动服务公司(私营公益性质公司,公司于6月10日注册,存在无照经营2个月的事实)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当时公司并没有给我们合同的副本,合同里约定了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拖欠工资的补偿标准和赔偿标准等等。可是在合同期的三年里我们公司所有员工(不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只是在每年的春节期间休息三天,其余没有休息过一天,由其在2005年4月6日至12月31日工作期间我们是两班倒,每天工作长达12个小时。这期间我们多次向公司和主管单位(张贵庄街居委会、张贵庄派出所)要求给我们公休日可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要求加班费公司只是说向上级申请可是三年来一直没有下文。到2008年4月2号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公司以奥运安保为由强行让我们26位女工下岗,典型的性别歧势,(其中包括我们14位40、50人员)在我们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公司又与我们14位政策性女工,签订了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第二份合同,与我们签订合同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在一份内容由公司编写的《申请》上(我申请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天津市平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我本人的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就失业证、优惠证由公司保管,一切按公司规定和政策要求执行,不享受其他待遇。)签字、日期是2008年4月18日、然后只给14位下岗女工上养老保险没有工资,工资不知道给谁了,从2008年5月起我们14位女工,去东丽劳动监察、市再就业保障中心反映,我们加班费、工资差额等问题均没有得到答复,到2008年6月中旬。另外13位女工迫于各种压力均退出了反映问题的行列。

  我在万分无奈的情况下去东丽仲裁委(6月30日),去申请仲裁,东丽仲裁员“张宁玉”在没有作深入了解案情和没有查阅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1日强行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由其是“张宁玉”她最了解《合同》解除与否,因为她就是《劳动合同》生效日期的鉴证员,《劳动合同》生效日期是2008?4?22?,她裁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日期是2008?4?18,您说这是不是自相矛盾、难圆其说?[劳仲案字(2008)第306号]仲裁裁决书中没有给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是主观推断、任意编造的认定《申请》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仲裁员是“张宁玉” 。

  于是我于2008年8月21日到东丽法院起诉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东丽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对我出具的考勤表、两份合同均表示认可,对于加班的事实认可,并承认没有支付加班费及工资差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被告说:“是政府让他们这么干的,没有加班费。”可是合同里有约定(请问是哪一级强悍的政府)。东丽法院在没有作深入调査(去东丽劳动局调查《劳动合同》是否以解除,去东丽区社会保障局调查《劳动合同》准确的解除日期,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的法官他必须要到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调查《劳动合同》准确的解除日期,沒有任何可以推脱的理由、必须作的)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7日[(2008)丽民初字第3876号民事判决书]以《申请》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判定我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可是没有给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真像公司和法院所主观推断的那样我们何必要转一个很大的圈子来解除劳动关系,直接要求在《申请》里面写明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行了、何必要雾里看花写的不明不白,这样看来当初公司强迫14位政策性下岗女工签订这份《申请》完全是一个早有预谋的圈套妄想免除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为以后出现的诉讼案提前做出的准备(这是我通过这次劳动争议案恶补了法律知识所意识到的) 。 审判长:张玉有、审判员:孙兆敏、毕东明、书记员:姜秀媛。

  万般无奈之下于2009年1月21日去天津市二中院上诉。二中院于2009年3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我所举证的事实均表示认可,对于公益性公司不应该给加班费的问题他们又没有证据与政府文件。在庭审中被告的表现就是无理取闹、无中生有。二中院于2009年4月15日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54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东丽法院重审。审理法官:审判长:张德明 、审判员:李静、马家树、书记员:解童。(庭审期间审判长张德明告诉我们赔偿金法院不支持,强行让我们撤销赔偿请求。可是《劳动法》里规定是有赔偿金的,审判长张德明明目张胆的在法庭上打压我们,不知这是为什么?)。只是表现出了强悍与无知。

  于是我于2009年4月28日又回到东丽法院,东丽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重新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询问我们所有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并做书面存档,可是被告一直在说:“《申请》是解除合同关系的证据”,可是他们又无法拿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是主观推断,就在原告诉求的事实清楚被告表示认可、诉讼请求法律法规依据充实的情况下,东丽法在没有作深入调査(去东丽劳动局调查《劳动合同》是否以解除,去东丽区社会保障局调查《劳动合同》准确的解除日期,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的法官他必须要到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调查《劳动合同》准确的解除日期,沒有任何可以推脱的理由、必须作的)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于2009年8月3日[(2009)丽民重字第19号]作出判决如下:认定原告的《申请》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可是又没有给出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审判长:王泽民、审判员:崔富玺、任福顺、书记员:王静。

  我于2009年8月17日第二次上诉于二中院,二中院于2009年9月14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此次审理的主审法官与1月21日第一次上诉的主审法官为同一人都是“张德明”法官 。在庭审中被告除了认可前三次审理的事实外,还承认了《申请》是当时14位政策性女工同时签订的、另外被告还承认了其余13位女工至今还在与公司签合同上保险、只是我把他们起诉了就没有给我上保险这是明显的打击报复(因为我们是公益性托管公司,他们没有权利解雇我)。二中院在没有作深入调査(去东丽劳动局调查《劳动合同》是否以解除,去东丽区社会保障局调查《劳动合同》准确的解除日期,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的法官他必须要到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调查《劳动合同》准确的解除日期,沒有任何可以推脱的理由、必须作的)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25日[(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1875号]做出了:“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中院还给出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认定”,二中院审理我第一次上诉案的结论《民事诉讼法》第153条1款3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审判长:张德明 、审判员:李静、赵国峰、书记员:解童。

  我两次上诉所出具的证据基本相同而且还有新补充的证据(2008年4月至9月的社保缴费单据);以证明我于2008年9月以前是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出具了2008年3月14日张贵庄街的党委会记录,当时在庭审中我认为会议记录并不能说明什么,会议记录也只能是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之下所作出的决定,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也不允许他们这样干,就是东丽区政府也只能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做出一些于国于民有利的决定。现在问题是东丽仲裁、东丽法院两次判决,二中院一次判决均是以《申请》超过诉讼时效驳回我的请求,明明《劳动合同》的签定日期是2008?3?26?,鉴证日期是2008?4?22?他们非要认定是2008?4?18?以经解除关系,法院审理案件是以证据为依据的,可是这些法官不以证据为依据,只以关系为依据,可以想相他们是多么无知、多么霸道,尤其是二中院两次的审理反差之大尤为明显,在我经历了四次裁决判决中均没有给出《申请》是依据哪一部法律、哪一条那一款法律说我是超过诉讼时效?

  2010年10月21日我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再审的审请书,天津高院于2011年1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又一次“肆无忌惮”的全部承认了他们的违法事实,天津高院在没有作深入调査(去东丽劳动局调查《劳动合同》是否以解除,去东丽区社会保障局调查《劳动合同》准确的解除日期,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的法官他必须要到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调查《劳动合同》准确的解除日期,沒有任何可以推脱的理由、必须作的)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28日强行下达了[(2011)津高民申字第0020号]民亊裁定书,认定“平安公司未向刘春玲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是《劳动合同法》第50条里有明确规定必须出具证明,高院于《劳动合同法》不顾,潜台词:【别看平安公司违被了《劳动合同法》第50条,我是法官我有权力驳夺你的申请再审权力】,又一次霸道与无知的表现,而且还故意超限审理达5个月零7天之久、故意缩短我的申诉期限,驳回了我的申请再审权力。审判长:谢力澎、审判员:王会君、扬宇、书记员:张莹。

  2011年4月6日我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递交了申请民事抗诉申请书及全部证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被告例次庭审中对违法行为认可的证据和高院的《裁定书》二分院于2011年4月11日把我的抗诉申请及全部材料交由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5月5日东检的李检向我们仔细的了解全部诉讼经过,5月10日李检通过电话告诉我他以向二分院提意提起民事抗诉,可是二分院于2011年6月8日下达了[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1)59号]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任何经办检察官的姓名的“三无”通知。(真霸气)

  2011年8月8日我应天津二中院纪检室、王新法官的要求第二次去天津高院申请再审,这一次我向高法递交了5份新证据:5?6?7?8?9?2011年12月28日主审法官:张跃民法官开庭询问案情并向原、被告出示了他亲自去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我与平安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东丽社保局给出了答复,《关于刘春玲与平安公司劳动争议案调查函的答复》里面的答复是,刘春玲的失业曰期,“经查阅接档名册,其失业登记日期应为2008年11月29日”。盖有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章,下附《亨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接档名册》复印件,上面记录终止时间;2008年11月29日,原因;终止。单位;平安公司。现在真像终于大白于天下,而不是东丽仲裁、东丽法院、二中院 所‘主观推断’和‘任意编造’的所谓2008年4月18日是《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这一次法官到是去作深入了解了案情,可是令我感觉“怪异”的是高院的张跃民法官对于他亲自调查取得的证据并不采信,对我所提供的5份证据5、6、7、8、9.也不采信,凡是对平安公司、二中院不利的证据、能够使案情真象大白的证据一概不予采信,如果采信了那就没有办法判了,他胆子真够大的!不知道他想干什么?2011年12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我下发了《(2011)津高民申字第1172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宫涛、代理审判员:郭静波、张跃民、书记员:丁琪。在证据确凿的证据面前1?2?3?4?5?6?7?8?9?10态度强硬的驳回了我申请再审的权力!我从2008年6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所经历的8次司法程序使我看到的是; 违法横行天下!守法寸步难行!

  以上就是全部事实经过,至此足以证明我所提供10件证据是全部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1?2?3?4款的规定,证明《申请》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我与平安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08年11月29日而并不是平安公司与三级法院所主观推断、任意编造的2008年4月18日。

  我认为不是这15名法官不懂法而是以权谋私(平安公司的私利)、以权抗法、违法裁定、欺压百姓、制造不稳定因素(于公、于私我都不能胜诉,于公、我胜诉那叫不稳定因素,于私、平安公司是要赔我钱的),而且高院又一次故意超限审查达4个月23天之久,这么简单的案子他们都能超限审查,因为法官实在找不出为二中院、被告所开脱的任何法律依据,只是态度强硬的强行裁定罢了。东丽法院、二中院、天津高法,来来回回审理了两遍也没有找出他们想要的法律条款,天津高法前后两次审查了我的申请再审、均态度强硬的驳回了我的再审权力,尤其是我现在所有的证据已经行成了‘环环相扣’的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最少10条法律依据,被告只是一张《申请》而且内容还是他们自己编写的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历次庭审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多次表示认可的情况下(恶意欠薪,平时及节假日的加班费、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标准) 我们尊敬的法官以掌握的公共权力,不惜以违法判决、违法裁定、来使被告的犯罪行为“合法化” ,为了平安公司、以权谋私(平安公司的私利)、以权抗法、欺压百姓,使百姓有法律依据的正常权益得不到维护!现在叫我感觉’怪异’的是我在天津高法两次申请再审期间、平安公司于2011?6;27;向我提供了4份6?7?8?9有力证据,高法两次向我提供了最直接的证据第5、10份证据,可是天津高法还是自相矛盾的违法裁定,并没有给出相关法律条款只是主观推断、任意编造、他们公然抗拒法律、故意违被了:

  1?《仲裁法》、2?《劳动法》、3?《劳动合同法》、4?《民事诉讼法》、5?《法官行为规范》、6?《劳动法行

  政处罚办法》、7?《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0?《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立法原则,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宗旨。

  当初要维权的时候,我对司法机关是充满敬意的,认为那就是正义的化身,是维护和执行法律的地方,是老百姓说理的地方,是讲公平、公正的地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地方,是维护我们百姓合法权益的地方,是主持公道的地方,正是这样我才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希望能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定、判决,现在看来让我大失所望,以后谁还敢相信法律、法官、检察官及某些党员干部?难道法官就是这样判案吗?这样解读法律吗?这样行使国家和人民给予他们的公共权力吗?难道对于相关法律的知识比我们还无知?不知是可悲还是可笑?还是制造不稳定因素?不知会让多少普通的维权百姓伤心落泪?在当今的大环境下农民工被“恶意欠薪”之后,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政府、公、检、法、司、社保、全力为农民工讨薪,可是我们下岗工人没有人管,由其我们是“双下岗”家庭,而且有的执法机关还帮着无德公司欺压我们,这算不算涉嫌“包弊罪”,8次程序中有1名仲裁员、16名法官、若干检察官参允其中不知道这算不算串案?我与平安公司的这场劳动争议案己经进行了将进6年了,我一次一次的起诉、一次一次的上诉、一次一次的申请再审,写信、只是为自已讨一个说法,我们能敢于实名举报(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这就足以证明我们敢于面对祖国、敢于面对法律、敢于面对国旗、敢于面对中华民族、敢于面对作人的道德底线,请问他们敢吗?他们入党时所宣的誓言就不算数吗?他们玷污了共产党员4个字的纯洁性、他们不配,可是他们确挑战了法律与道德底线和作人的良知!

  他们这样作与当前的大形势是背道而驰的, 党中央在这一年多当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整顿党风、党纪、查摆“四风”、“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运动,学习焦玉禄、“三严、三实”而且是把这些运动引向深入,作到常规化、制度化真是大快人心,并且查处了大量的贪官污吏,整顿了大量的行业不正之风,宣传了大量地“正能量”的人和事,这样作的目地都是为了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强国梦”, 、李克强总理、王歧山书记沤心沥血、夜以继日的辛苦工作,为的就是要把我们伟大的祖国建设的更加美好、更加富强、更加强大、人人更加平等,可是再看看他们是怎么作的?封杀人民群众的举报渠道,剥夺人民群众的举报权力,打压人民群众的举报爱国热情,他们真应该反思一下他们这么作的目地是什么!他们作了国内外某些人想作而不敢作的事情,他们想把祖国的法律及司法的公信力、公正的信誉度、权威性及“人权”的平等推向何方?没有人监察他们才使得他们变的“为所欲为”以权抗法,从而激怒百姓、好让我们失去理智、逼迫我们采取极端方式维权,他们在以维护稳定的借口往死里治我们,也许是我们太悲观了、想的太多了,可是事实中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上以经屡见不觧了,虽然经历了那么多次不公平的审理,我还是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政府是公平的,是会为我们普通百姓主持公道的。相信以习 为核心的新一届政府的反腐之心是强大的、正义之心坚定的。

  我们在各个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市信访办、某些市委领导干部、新闻媒体发出的举信达3000多次之多,就是沒人管!!!可以想象这个案子的背后是什么样的大人物在操纵着?是受多么大的利益趋使?小小的平安公司绝对没有这么大的“能量”,他们这样作就更进一步的帮助我们证明了天津市三级人民法院的16名法官与某些检察官他们是“违法办案”,从严格意义来讲他们这是犯罪(包弊罪),他们这么作的同时也证明了他们是联起手来想堵住我们的嘴以帮助违法者与天津司法界“掩盖事实真像”,但是:事实真像是掩盖不住的,事实就是事实,一些人为的因索是改变不了事实的!

  忠心希望巡视组领导同志能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己任、以长制久安为根本、以建立法制社会为责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能以自己的党性来看待此事,能够认真对待此事、彻查此事,不要让个别的法官破坏党和国家的伟大形象。

  2014年5月4日给中纪委第5巡视组组长王明方先生在邮政信箱:天津市第402邮政专用信箱,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去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信、《关于刘春玲与平安公司劳动争议案调查函的答复》、第2份《劳动合同》最后一页上面有《合同》的签定日期与人社局的鉴证日期等两份复印件)。 经查5月6日以经送到有工作人员签收。

  2014年5月11日 给中纪委第5巡视组组长王明方先生在邮政信箱:天津市第402邮政专用信箱,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去了第2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信、《关于刘春玲与平安公司劳动争议案调查函的答复》、第2份《劳动合同》最后一页上面有《合同》的签定日期与人社局的鉴证日期等两份复印件)。 东丽邮政局没有给查询凭证。

  2014年5月17日给中纪委第5巡视组组长王明方先生在邮政信箱:天津市第402邮政专用信箱,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去了第3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信、《关于刘春玲与平安公司劳动争议案调查函的答复》、第2份《劳动合同》最后一页上面有《合同》的签定日期与人社局的鉴证日期等两份复印件)。 经查5月21日以经送到有工作人员签收。

  2014年5月22日给中纪委第5巡视组组长王明方先生在邮政信箱:天津市第402邮政专用信箱,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去了第4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信、 第2份《劳动合同》最后一页上面有《合同》的签定日期与人社局的鉴证日期等1份复印件)。 经查5月23日以经送到有工作人员签收。

  我们真心希望这些封《实名举报信》不要被天津市政法界等有关部门拦截,如果那样我们就惨了!!!

  下岗似冰霜,讨薪心更伤,呼天没回声,维权伤断肠。

  漫漫维权路,华发变白霜,艰苦的百姓,家庭双下岗。

  山河依旧在,国法不太强,正义规矩定,司法不遵章。

  道德没底线,坏人更嚣张,政府依旧好,权贵太猖狂。

  监管不倒位,违法很正常,党的十八大,带来新气象。

  新一届政府,政义之心强,但盼扭乾坤,百姓喜洋洋。

  此致

标签: 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缴费明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