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保险经济进入繁华的时期,许多互联网保险科技公司纷纷入住。因此为了加强保险经济的市场,中国保监会出台最新的保险经济规则。下面就和深圳雨生百股一起去了解吧。
关于股东资格:要求五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关于股东的资质要求,新规明显趋严。从“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细化为5条,以下情况者均不行。
(一)最近5 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关于注册资本:需托管实缴,分为1000万、5000万两档
行业最为关心的注册资本金问题,不在是一刀切的5000万元,而是分为两档: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 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
实缴货币的要求依旧没变,同时增加资金托管、及自有资金要求:
注册资本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关于牌照申请流程:明确先照后证
这一次,新规明确了保险经纪牌照先照后证的申请流程。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取得工商执照,向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后,将面临:
保监机构将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随后的步骤要么申请获批,取得许可证展业,要么不予批准。不予批准者,之前工商登记的公司需要更名,去掉“保险经纪” 字样。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关于分支机构设立:异地展业必须设立分支机构
这个没啥说的,直接看条款。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同时,对于分支机构设立,新规还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条件。下面三条需要特别注意。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 年内未引发30 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 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最近2 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 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关于高管任职资格:更为严厉
高管任职资格部分,新规将原规定“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变更为“从事金融工作3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 年以上”。并规定,“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者不得任命为保险经纪公司高管。
同时对高管任职资格进行细化包括:
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 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关于职业责任保险和缴存保证金:有所降低
新规中对保险经纪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对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从500万元降为100 万元,将之职业责任保险年度额度从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降为“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新规删除了“保险经纪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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