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大案例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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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拒赔—呵呵,保险行业永恒的话题。无论是车险、意外险、寿险,保险公司屡屡拒赔,老百姓屡屡开骂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当然,其中部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造成拒赔纠纷,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客户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确切造成的。那么,究竟该怎样避免保险拒赔呢?

几大案例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第1张

  拒赔理由1:未如实告知

  张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是王某(张某的丈夫)。几年后,王某被查出患有肝癌,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某“过失未如实告知”。

  法院认为:张某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知道被保险人长期患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

  PS: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书,即使已患某些疾病,或曾患过某些疾病,也不一定带来拒绝承保的结果,反而是对投保方将来正常理赔的一个有力保障;反之,隐瞒重要事实,即便当时按普通价格买到了保险,最终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拒赔理由2: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不对应

  刘太太为先生投保了一份分红型终身寿险,当年9月初,刘先生因罹患胰腺炎住院半个月。听隔壁邻居说当初因胃炎住院,曾得到过保险公司三千多元的理赔,于是,也马上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最后,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刘先生投保的险种为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

  PS:买什么样的保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很显然,刘太太对保险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比如:寿险可以保疾病身故、残疾,也可以保意外身故、残疾;而意外险则只能保意外身故或残疾,最多有附加的意外医疗。投保时,要明确保险合同中的可保障内容,否则,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拒赔理由3:保险除外责任

  南京曾经有一个轰动全国的保险案例:丈夫开车到家门口时,不小心撞到妻子,妻子受伤住院,花了几万元。妻子住院期间,丈夫想起车辆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几大案例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第2张

  PS:由于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在免责条款之列,因此,妻子被自己撞伤属于拒赔范围。

  免除责任: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合同中都会有免责条款,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拒赔理由4:“观察期”免责

  2010年3月26日,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终身重大疾病险。5个月后,老王发现自己罹患胃癌,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老王的保单虽然在3月26日已生效,但还有180天的重大疾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罹患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PS:健康保险常有免责期(观察期或等待期)的规定,有的90天,有的180天,即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但可以退保费)对被保险人来说,在免责期内罹患重病虽然概率很小,但这段时间毕竟是保险“真空期”。因此,在挑选健康险时,也应考虑免责期的长短,尽可能选择免责期相对较短的保险。

  拒赔理由5:非直接原因

  七旬老人张阿婆的子女给她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几个月后,张阿婆在下楼时意外跌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感染,半年后去世。

  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患者死于肺部感染,肺部感染并非意外事故,其死亡条件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此处所指的拒赔是身故责任,意外伤害医疗和住院还是赔付的)

  PS:经法院裁定,鉴于骨折、肺部感染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30%的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为此我还想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个案例是2014年年初发生的,不排除有一些当时的历史原因所产生的保险公司对于当时保险法、意外身故的解释与理解,所以正确选择适合的保险和专业的业务人员是非常有必要的。(*^__^*) 嘻嘻……

  而对保险受益人来说,不能因为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书就“认命”,要想想意外事故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意外事故不是死亡的近因,会不会是死亡的诱因呢?如果认为是的,那就该据理力争,争取自己的权益。

  拒赔理由6:未及时报案

  王某在一次驾车去外地谈生意时发生撞车事故。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王某应承担30%的车损责任。为此,王某在当地修理厂修理完车后,支付了12230元。由于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车耽误了一天,王某第三天才回到上海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PS:“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解释。投保人不应该借机诈赔,保险公司也不该借机拒赔。万一因疏忽延迟一两天报案而遭拒赔,车主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都最有利。

  拒赔理由7:未按期缴纳保险费

  刚出院回家的彭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其三十多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共计13308元。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彭先生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保单已经中止。

几大案例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第3张

  PS: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宽限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保单“中止”并不等于保单“终止”,还是有“复活”的可能。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额缴纳保费,被中止的保单就能复效,且一般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核过程,保障就能恢复。

  人身险保单2年内都可以复效,超过2年不缴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单。

  拒赔理由8:未提供必要材料

  43岁的陈先生因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手臂残疾。当他带着身份证明、病历单、出院证明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告知陈先生,他还需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

  经过一番周折,陈先生终于取得了所有需要的单据,据鉴定结果,他属于五级伤残,最高可以得到20%的给付比例。

  PS: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对保险公司核赔工作会起到关键作用。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应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方,要求其补充提供。

几大案例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第4张

  其实总结了这么多,我最后还是想为保险行业呼吁、呐喊、平反一下,不为别的,只为希望每一个人理性、正确、正面的看待保险,而不是发生风险时理赔受阻就会骂天、骂地、骂保险,当然这其中可能会出现种种原因:业务员忽悠、不专业、保险公司撇责等等,但当我们有理有据时就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而且毕竟出险时理赔的案例还是比比皆是的。我也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祖国的不断壮大、保险行业的不断完善,理赔过程将会越来越简便、人性化的。(呜呜,我应该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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