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险合同比较特殊,主体之间的争议不仅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时还会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及上述主体与第三人之间。争议所反映出的问题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 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种方式不但能使矛盾迅速化解,而且还可以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约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3、诉讼
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 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人民法院具有宪法授予的审判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的机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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