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费17天后意外死亡,保司:合同未成立,拒赔35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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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湘0903民初5485号】

【案件类型:意外险理赔案例】

基本案情● 事发经过

2018年8月,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多次介绍,张三考虑决定为丈夫李四(均为化名)购买一份人身保险,其中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意外身故保险金35万元。

2018年10月2日,张三将1万元保费以及购买保险的所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2018年10月15日,保险公司向张三出具核保意见通知函,通知函上载明:顺利订立服务合同,提供保障服务,保险公司审慎地确定按照约定对张三提供合理的保障服务,通知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字,使之具有法律效力。该函显示张三为其丈夫投保的险种核准通过。

2018年10月19日,被保险人李四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张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金,理由为保险合同未成立。

张三对此表示疑惑,明明投保险种核准已经通过,而且已经缴费,为什么保险合同未成立呢?张三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论但最终没有结果,于是张三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2019年1月24日,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交保费17天后意外死亡,保司:合同未成立,拒赔35万保险金 第1张

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投保人虽然在投保书上签名,但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属于要约行为,保险人签发保单并在合同上盖章,才表示保险人同意承保,此时保险合同才成立。本案中,保险人即本案被告并没有签发保单;

2、被告公司的通常做法是预先收取保费,如果不承保再退费,保险合同并不因被告收取了保险费而当然成立;

3、核保意见通知函不是保险合同,是在核保阶段的一个程序,内容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单方面声明和承诺,不是双方的合同行为。

争议焦点:原告张三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交保费17天后意外死亡,保司:合同未成立,拒赔35万保险金 第2张

法院判决● 裁判要点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投保人即原告张三向被告保险公司发出了投保要约,被告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且向投保人出具了核保意见通知函,该通知函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内容显示、评估意见为通过,即被保险人李四符合承保条件,投保人张三及被保人李四对被告的评估意见签署同意,被告的收取保费及出具通知函行为应视为对原告投保要约的承诺。

2、至此,原告张三与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成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合意已经达成,原告张三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成立,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对李四意外死亡的保险事故进行赔付。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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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费17天后意外死亡,保司:合同未成立,拒赔35万保险金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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