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建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住房房租的。
(七)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九)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十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标签: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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