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的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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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不久前在《天涯论坛》提出了关于改革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的建议,为了更全面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特作以下补充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包括缴存、提取和贷款等重要内容,要实施住房公积金改革,主要也是从以上几方面入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如果取消缴存,缴存职工不会答应;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率不高,要提高覆盖率,牵涉面太广。因此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目前以维持现状为宜,需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启动改革。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我的意见也是维持现状、从长计议。目前可以先行启动改革的是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对于顺应群众呼声、助力“六稳”“六保”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以虚假资料骗提、提取手续较为繁琐、资金闲置、存款利率偏低等弊端,还引发了缴存职工为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实施非真实购房意愿的房产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难度。但这不能归咎于缴存职工,因为有些职工不需要购房,住房公积金缴存利率又偏低,按现行规定要等到退休才能提取,他们实施上述行为情有可原,这只能说是制度设计的缺陷。

  三、改革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是在保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前提下的制度完善。本人建议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即“从缴存当月算起经过一定年限的部分”,假如“一定年限”规定为5年,也就是说职工2015年6月缴存的部分,从2020年6月起可自由提取;职工2015年7月缴存的部分,从2020年7月起可自由提取……以此类推。在此规定下缴存职工(第二十四条所规定六种情形除外)总有一定年限的住房公积金保留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这样可保持住房公积金体系的稳定。

  四、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汽车、家用电器等的提议,本人认为实施上述提议存在以下弊端:可能会滋生新的以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同时可能产生新的“黑中介”。

  五、如果实行住房公积金“从缴存当月算起经过一定年限的部分”准予自由提取的政策,可分年度、季度或月份提取。为减少实行此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以分季度或月份提取为宜。缴存职工提取了这部分住房公积金,必定会对“六稳”“六保”有较大的助力作用。

  六、为减少有关部门的工作量,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工具例如微信小程序或app等,也可以考虑在银行的手机银行上嵌入相关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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