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海南调整外省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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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购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要件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重点保障职工购买刚需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购、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外省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款或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增加提供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建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职工在其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除外。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购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要件的通知》解读

  1.调整材料要件的背景及依据

  一是为严格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精神,重点保障职工购买刚需住房的提取需求,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二是认真落实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审核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申请提取的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业务管理,进一步遏制职工利用省外购房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支持真正有自住住房需求的购房行为。

  2.调整后省外购、建房或偿还省外住房商业贷款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调整后,职工在原购、建房及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材料要件基础上,还需提供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建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公积金流水清单等材料要件。

  外省人员到我省就业的,若其购、建房地购建房前正常连续缴存半年及以上公积金通过异地接续平台转入我省,已能够联网核查公积金缴存情况,无需再重复提供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件及缴纳社保材料。

  3.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建房时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的社保(或公积金)材料是指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已具备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或身份证)及购建房前已在本地连续正常缴纳了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并要求以上材料可通过相关部门查核。

标签: 住房公积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