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工作中被人打伤获得赔偿后,能再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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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3日布xx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1月18日布xx在执行工作任务为事故车辆定损时,与车主发生争执,布xx被车主打伤右眼。后侵权人给付布xx18万元经济补偿。布xx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23512元。2012年12月经大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布xx构成工伤九级。

以案说法:工作中被人打伤获得赔偿后,能再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么? 第1张


  布xx向大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按工伤九级支付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

  2013年10月11日仲裁委以同劳仲裁字(2013)第99号裁决书裁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支付布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共计135166元。裁决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工作中被人打伤获得赔偿后,能再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么? 第2张


  裁判结果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告布xx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布xx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被他人打伤,属于工伤,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被告布xx因治疗支出的医疗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费共计118848.16元。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辩称,因被告布xx已收到侵权人18万元赔偿款,超出了工伤赔偿范围,所以原告不应再赔偿被告布xx。被告布xx称该18万元系侵权人为免除刑事处罚给付被告布xx的经济补偿。

  虽侵权人给付被告布xx18万元,但因双方未签订过赔偿协议,不能确定该18万元包括哪些费用,原告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18万元与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金重复。

  故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辩解不予采纳。判决: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布xx医疗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18848.16元。  宣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工作中被人打伤获得赔偿后,能再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么? 第3张


  案例注解

  当工伤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受伤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而产生不同的请求权:一是根据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尽管两种请求权救济的基本精神相同,但是,它们的着眼点和结果很不一致,甚至相差悬殊。

  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应当如何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批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竞合时,原则上受害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害获利,得到双份赔偿。但其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即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依照法律规定,比较第三人的赔偿额高于或低于工伤赔偿额,其前提是两类赔偿额存在可对比的同项赔偿。对比时,第三人侵权赔偿是何种赔偿项目以及具体数额是多少,均是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和理由予以证明的事项,需要证明该赔偿额是否已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害。  另外,实际情况中,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工伤赔偿项目存在交叉,有不同的赔偿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也有相同的赔偿项目,如护理费等。在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赔偿项目不同或无法确定赔偿项目时,这种对比便难以适用;在第三人侵权赔偿项目和数额具体明确时,按照法律规定便可一一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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