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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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人:黄瑞祥、吴梦飞系破产国企(莆田食品厂)正式职工。

  被反映单位(人):

  (1)中共莆田市委。书记:周联清

  (2)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翁玉耀、副市长:陈志强(劳动和社会保障)

  (3)莆田市人社局。局长:郑重

  诉求案由

  莆田市从1997年1月起推行“先试先行”并一直沿用至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实施办法,同国发[1998]44号及闽政[1999]15号相悖。

  中央财政2008年安排80亿元、2009年安排429亿元人民币用来解决破产国企退休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医保”。

  闽人社文[2009]60号明确指出:“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目前尚未参保的退休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个人缴纳2040元人民币,即纳入“医保”。)可是,莆田食品厂2001年~2008年退休人员参保遭到莆劳社[2009]230号文的封杀,我们得不到中央财政(509亿元人民币)的分文补助。迄今,我们耄耊之年依然游离在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荣辱与共的国企在“破产”潮中消亡,曾经同舟共济三十载的国企主人自始至终在乎自己法定的权利、权益——“医保”。

  事实与理由

  一、莆田食品厂1996年11月破产,2002年12月23日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没有列入解除劳动关系范畴,遗留问题尚存、职工安置未完结。我们法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缺失18年。

  (1)莆田市推行违法违规的医保政策,即与人社部发[2009]52号文及闽人社文[2009]60号文相悖的莆劳社[2009]230号文;(2)解决关闭破产国企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莆田市政府、城厢区政府对原莆田食品厂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解决,抛开中央文件、省文件,无任何法理依据。(3)莆田市职工医保主管人员自欺欺人的宣称:“一直严格按照相关医保政策予以办理?”请看:示意图。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诉求 第1张

  故此,18年我们一直游离在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之外。

  二、2008年6月原企业获“参保权”(企业参保主体复活),但2001年~2008年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从1997年1月开始补缴历年的所谓“欠费”至2008年6月,个人全部承担。且办理医保手续之前不享受医保待遇,医疗费用不能补报。试问莆田市人社局认同城厢区政府如此规定的霸王条款的法理依据在哪里?中央财政安排429亿元“奖补结合”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款哪里去?人社部拟从2008年开始争取到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破产国企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可谓“三年磨一剑,一剑舞三年”。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财政安排509亿元解决破产国企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甘肃省、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均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我们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哪里去?

  《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09]60号。文件指出:①“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②“及时纠正与闽政[1999]15号文件相悖的地方政策,消除对医保准入条件的附加限制”;③“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目前尚未参保的退休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执行。”参保人员只需缴纳2040元人民币,并非3~4万元人民币。莆田地方政府对莆田食品厂只解决2001年之前退休人员的参保,不解决2001年~2008年退休人员参保。如此“釜底抽薪”,罔顾民生;无视“涸辙之鲋”,渔利自肥。

  三、我们是外地调回莆田工作的国企职工,同事来自五湖四海,遍及省内外各行各业。为什么我们的同龄人,在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了429亿元解决我们参保问题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他们可以缴费2040元人民币参保,而我们为什么非要缴费几万元呢?恩赐让我们参保成了肆意牟利的资源。谁炮制出台莆劳社[2009]230号文,谁在制造“人祸”!应追责!

  四、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关系后我们是失业人员(政府给低保)。男60周岁,女50周岁我们也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已领取社保金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保78元/月、医保39元/月的补助,我们从未有此待遇。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属无稽之谈。

  五、我们退休在先,2008年6月原企业获“参保权”及中央财政补助在后。我们是退休人员参加医保,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文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我们有法理依据。莆田市医保管理部门为什么拒不执行呢?难道非要雁过拔毛、层层扒皮等?

  六、我们被遗弃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游离18年,18年“病无所医”,也列入医保全覆盖,造成健康的基本需求可望不可即。人祸罪过俱在。谁违法,谁应担责,违法应赔得起。此乃天经地义。

  国企公费医疗,我们曾经拥有,现在一无所有,18年来我们向市、区领导千呼万唤的“医保”诉求如泥牛入海。18年失去“医保”的主人,敢问享受公费医疗的特权“公仆”,你们在莆田的执政理念是什么?民生何在?良知何在?愿否解决问题的担当?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政府对人民做出的公开承诺。

  诉求解决问题

  依法纳入医保并赔偿历年的损失。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莆田食品厂退休人员 黄瑞祥 13859844325(短信)

  吴梦飞 0594-6221908

  2015年8月2日

标签: 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