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无责免赔”再成焦点,乐清人起诉中国人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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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无责免赔”再成焦点,乐清人起诉中国人保公司

  8月25日下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胡先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无责免赔”再成焦点。

  在法庭上,原告称,依据被告保险合同条款第20条,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再取得追索权。被告称,依据保险合同第26条,在同等责任的前提下,被告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过激烈调查及辩论,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今年6月胡先生的一辆宝来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双方各负50%。胡先生向中国人保公司理赔,遭到拒绝;中国人保公司表示只能按责赔偿50%。

  专家观点: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该法条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赔偿金,再取得代为求偿权。保险公司如果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按责任赔偿,实际上是否认代位求偿权的存在,故而是一条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专家观点: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该法条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赔偿金,再取得代为求偿权。保险公司如果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按责任赔偿,实际上是否认代位求偿权的存在,故而是一条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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