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用与保全保险费用一概由败诉方负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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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费用与保全保险费用一概由败诉方负担吗

  黄永翔

  保全费用与保全保险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成为人民法院处分该类问题的普遍性原则。只要一方败诉就理所当然的承担该笔费用,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以为不能一概而论,这样很难避免申请保全一方的权利滥用从而增加对方不必要的支出。当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不能依约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债权人之债权时,债务人故意并有意拖延逃避且有转移、隐匿、抽逃、毁损财产的可能,债权人申请保全或请求保险公司为保全出具保函而产生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债务人承担,这不存争议。但如果债务人没有逃避债务的可能,且有足够的资产与信用来保障履行债务,不足以引起履行债务不能的不安,而申请人却提出保全。或申请人有足够的资产做担保而请求保险公司为保全出具保函。如此情形下让债务人承担该项费用就明显有失偏颇,缺乏必要的正当性。同时鼓励了申请人保全申请权的权利滥用,浪费司法资源。从而给另一方加大损失。保全设置的初衷也是为防止债务人逃费债务,确保判决的履行。不具有逃费债务的可能还有必要保全吗?因此保全而产生的费用让对方去承担也存在合理性问题。为避免保全权利滥用,除申请错误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外,不必要的保全风险也应由申请人去承担。这样可以大大缩减保全权利滥用、同时也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让当事人充分考量权利行使的必要性。这就笔者不敢苟同一概由债务人承担保全、保全保险费的观点。最高院有关个案中,关于支持保全保险费由债务人承担的判决,也是根据不同案情的个案,不应具有普遍性。也只能是针对同种情形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还上升不到司法解释的地位。因而,债权人承担必要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也不是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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