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第一年276元/月,第二年253元/月,第三年230元/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230元/月,医疗补助金20元/月。调整后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补发。
江夏、黄陂、新洲、蔡甸、东西湖、汉南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保险金调整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标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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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奇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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