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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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失业救济金计发标准   (1)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救济金申领,失业员工必须在本市由单位连续缴交保险一年以上。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单位缴交保险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保险缴交年限计算;   (4)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不足2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F。深圳失业救济金停发情形   一,停发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参加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失业救济金也会根据上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水平进行调整,而失业救济金的领取额度就是深圳市最低工资水平的80%,由于2012年深圳最低工资水平为1500元,因此,2013年的失业救济金为1500×80%=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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