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职工退养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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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职工退养知多少 第1张

有关企业职工退养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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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翔

有关的国务院政策与部委规章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劳部发〔1995〕202号)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巳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点方案》组织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五、(5)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劳社部发[2003]21号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 动 和 社 会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取得一次性收人应按以下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律规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核心提炼:从以上国务院政策与部委规章可知,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必须满足的年龄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自愿原则既必须经本人提出申请。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省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关系则为正式退休前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不变。社保费用问题,退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仍由企业与个人依标准与法定比列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有关工龄问题,退养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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