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名称:惠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惠府办〔2004〕30号
生效时间:2004年7月1日
设立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细则简介
统筹范围:惠州市各区各县、区
统筹办法:管辖县、区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基金征缴: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由惠州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惠州当年最低工资80%。
缴费记录:根据《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相关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标签: 失业保险条例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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