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第十五条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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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 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 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 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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