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 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 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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