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那些开证明躺过的枪_(: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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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开具证明时,有时会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比如要求开高于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又或者要求出具离职证明时填写与实际不符的离职理由。HR本来好意帮员工一把,结果给自己挖了个大坑,一不小心就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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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收入不能随便证明

  1、虚开收入证明,侵害用人单位自身权益

  收入证明是劳动者就职期间的收入的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表明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证明记载内容的认可不仅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产生法律效力。

  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仅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心知肚明,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基于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收入证明就可能会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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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虚开收入证明,可能会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根据公司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为申请人批准和发放了超过正常标准的按揭贷款而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提供需要证明文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合同是员工与银行之间所签订,按照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只能追究债务人(员工)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却侵害了银行合法权益权。用人单位在作出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与员工共同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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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

  经常有员工以增加工作经验容易找工作为由,请求HR在在职时间证明中延长在职时间,但有的员工竟然反咬一口,状告公司称延长的那段工作时间中,企业没有和企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白纸黑字,有口难辩,企业最后只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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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离职原因不能随意填写

  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重要因素。根据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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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也就是说,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如果企业并没出现导致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况,只是想帮助员工虚构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不仅违反国家社保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最高可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还有可能出现员工借此“反咬一口”,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可能较低,但需要提防,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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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不能开,那也不能写,本HR宝宝整个人都不好了。那么,该如何处理员工开具证明的事呢?

  人力资源专家思维哥张锐老师,掐指一算,提示: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约履行劳动义务,同样也有权利要求企业为自身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但是,HR不能给自己挖坑:

  1)一定要确保证明内容符合客观真实;

  2)尽量写明证明的用途;

  3)是对于加盖了公章出具的证明最好做好登记备案。

标签: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