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保险业十大变革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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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用一个词来总结2020年保险行业发展,那就是“求变”。这一年监管针对财险、人身险以及互联网保险均做出了政策上的规范与调整,力争营造更加健康的行业环境,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注入动力。北青金融盘点2020年保险业十大变革性事件,与大家一起回顾魔幻的2020年,行业里的“惊涛骇浪”!

  一、车险综合改革 降价、增保、提质

  9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19日开始实施。银保监会表示,《指导意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车险改革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同时商业车险保险责任更加全面,扩大了保险责任,将增值服务条款化,并删除了部分免责条款。例如,在全国范围推动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保险责任,删除事故责任免赔率等免赔约定及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

  另外,本次改革就保险增值服务的制度、标准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将代为送检、道路救援等好服务产品化,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服务。例如,在全国范围推动建立车险电子保单、车险投保缴费实名认证和交通事故医疗费快速支付机制,大幅提升理赔效率。

  北青金融了解到,车险改革以来,国内财险巨头保费增速均有所下滑。各保险公司也纷纷下调预算目标,定调负增长,预计2021年下降15%-20%。与此同时,出险较多的车主保费出现上升。

  评价:车险综合改革短期内或许对保险行业带来销售收入减少、赔付增多等因素影响企业利润。但这也倒逼保险公司一方面不断丰富车险产品,优化示范产品,实施差异化产品创新;另一方面规范险类险种,扩大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有利于改进车险服务,提升车险经营效率和服务能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实现促改革、扩险基、优服务、提效益的目的。

  二、惠民保遍地开花 几十块钱撬动万元保障

  如果要评出2020年最火的保险产品,非“惠民保”莫属!

  “惠民保”作为一款补充医疗保险,主要解决消费者在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之后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今年以来,“惠民保”在全国60多个大中城市推广上线,相关产品超过80多款,参保人数超2000万人。

  在投保费用方面,“惠民保”的费用较低,一年的投保价格以50元至100元居多;在投保门槛方面,“惠民保”充分发挥了惠民保险普惠的价值,打破一般商业健康险的投保限制,投保不限年龄、不限职业,无需体检,从小孩到老人全覆盖。

  因为保费低、保障高、覆盖人群广,“惠民保”在推向市场后,迅速收割大批用户。因看好“惠民保”的市场前景,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第三方平台纷纷入局“惠民保”,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暴露,例如;牵头方散乱、价格差距大、投保提示不明确、理赔困难等。多重问题下,有的产品上线不久便遭遇下架。

  针对“惠民保”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乱象,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明确指出,将查处“参与恶意压价竞争,违规支付手续费”的行为。针对风险提示不足的问题,《通知》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障期间、保障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流程等关键信息进行如实、充分告知,还明确要求建立完善的理赔回访制度及投诉处理机制,并将查处“夸大宣传、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评价:整体看来,“惠民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各地区健康保险的广度和深度,让更多家庭拥有充足的健康保障,避免“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事件发生。但具体看来,多数“惠民保”产品具有“惠民”性质,容易吸引身体状况不佳的人投保,这也意味着商业保险公司要秉承“保本微利”原则,若如果不能吸引足够多的人参保,导致投保与赔付“入不敷出”,将难以为继。

  另外,即使“惠民保”门槛低、手机即可购买,也不应减少保险合同的严肃性。保险公司在宣传时应该将“免责”“免赔”范围进行着重说明,让消费能够快速了解具体情况。不能让“惠民”最终只沦为一句口号。

  三、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势在必行

  今年以来,监管不断对保险代理人队伍加强规范管理,并推进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落地。

  8月,银保监会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11月23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监管指出,个人保险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人员队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更多市场主体愿意尝试推行。

  上述《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其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其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评价: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本质是破除层级结构,使保险代理人队伍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这有利于为保险公司带来稳定的优质客源、降低保险公司管理成本、提升盈利能力;有利于保险营销体制变革。但已有多年组织模式发展历史的公司,想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比较困难,短期内传统保险代理人模式仍是主流。

  四、重疾险重新定义 增加病种 价格降低

  11月5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牵头制定的《中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及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正式发布,旧重疾险的销售日期截至2021年1月31日。

  (1)新重疾定义的主要变化:

  1)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对3种核心重大疾病增设了轻度疾病。其中,TNM1期的甲状腺癌从重疾变成轻疾,赔付金额降为此前的30%;

  2)增加病种病种数量,从原来定义的25种重疾扩展至28种重疾及3种轻症;

  3)设置轻症赔付比例上限,轻症的保额不得高于重疾保额的30%;

  4)优化了部分疾病的定义,放宽了部分疾病的赔付标准。①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②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等。③规定了原位癌不属于轻症的明确描述,但是各保险公司可以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

  (2)重疾发生率表主要变化:

  1)更新了“旧重疾定义”下的6病种、25病种的发生率表,由于疾病发生率的恶化及检出率的提升,更新后主要年龄段的发病率增高了。

  2)增加了“新重疾定义”下的6病种、28病种的发生率表。由于早期甲状腺癌的移除,大部分年龄段重疾发病率有所下降。

  3)增加了2020版定义规范下的粤港澳大湾区专属的发生率表、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定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两种老年人代表性病种发生率参考表。

  目前,为了应对重疾新规过渡期,30余家保险公司推出"择优理赔"方案。在2021年1月31日前购买旧版重疾险的客户,在特定时间段内,首次确诊重大疾病后申请理赔时,可以按照2007版重疾旧定义或2020版重疾新定义之间,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案进行理赔。

  评价:目前保险公司的重疾险覆盖重疾病种已高达上百种,因此新规对现有产品疾病范围的扩展影响有限,核心作用在于规范重要疾病的定义,规范产品设计。另外,重疾险产品价格将更加科学合理。对于主流重疾险产品,在相同保障责任的前提条件下,重疾险产品价格会略有下降;对于定期重疾险产品,部分年龄段的价格会有明显下降。

  专业人士指出,新重疾险产品上市需要进行调研、精算、报备等一系列流程,各家保险公司也在观望中,预计1-2月会集中进行老产品的集中下架和新产品的上市。消费者何时购买重疾险,不应与新规实施做太大联系。对于,是否购买带有择优理赔的重疾险,消费者还要依据产品细则理性判断。

  五、互联网保险新规 朋友圈卖保险要持证

  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等原则,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卖保险,需要取得所属保险机构授权。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另外,《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评价: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可以助力保险公司和营销人员在无接触销售保险产品,拓宽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但保险产品专业性较强,合同条款纷繁复杂,一般消费者较难理解。对保险直播带货进行规范,根据保险产品互联网平台推销方式、渠道特点,量身定制监管制度和行业标准,可有效避免当前短视频直播平台保险营销宣传存在的不当宣传、销售误导等问题。建议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消费者在接收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

  六、“史上最严”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

  多年来,良莠不齐可谓保险中介发展的标签之一,因此保险中介市场监管一直保持高压。2020年5月,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虚构业务套取费用、挪用截留保费、编制虚假数据、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等市场乱象是监管部门今年的整治重点。

  其中,“虚构业务套取费用”是今年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包括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对于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及其它理财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片面夸大保险合同收益等销售误导行为,被纳入今年重点整治工作。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方案》明确,将重点关注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此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回头看”工作继续进行,“是否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是否存在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等是今年“回头看”的工作重点。

  《方案》要求,2020年开展乱象整治工作时,除了要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外,各银保监局还要对辖区过去三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治效果进行自我评估。鼓励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对公司在自查整改工作阶段积极暴露问题并整改落实到位的,可依法免于处理;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机构和高管人员要严肃处理;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评价:从长远看,此次《方案》将坚持打建结合的原则,既要对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又要挖掘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这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从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考核机制、内控管理、合规意识等方面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基础,建立健康稳健发展的体制机制。

  七、监管点名网络互助风险 或纳入监管

  2020年9月3日,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在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上刊文《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

  文章称,最近一段时期野蛮生长的网络互助平台,本质上具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同时建议国内保险监管部门将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并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

  据了解,监管部门关注“网络互助”由来已久,也曾就此多次发声,但此前多持“警惕”态度,呼吁民众注意网络互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强调其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所在,严禁网络互助平台混淆概念。此次发文是监管首次公开呼吁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

  同时文章提示了国外网络互助保险平台监管模式。国际网络互助平台(亦称P2P保险平台)运营模式目前主要有个体互助模式(Peer-to-Peer Insurance)、群体定制模式和其他创新模式三种。国际P2P保险平台普遍以小范围熟人参与为主,保险标的多为小额产品,分布范围较为广泛,业务涉众风险及卷款潜逃风险都比较小。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将P2P保险平台纳入监管范围,受到保险监管机构严格监管,必要时还接受证券监管的审查,一般不存在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情形。

  近年来网络互助迅猛发展,这背后是市场对重疾保险和类似保障存的巨大需求。普通消费者加入网络互助,大多抱有“以较低价格换取与保险产品无异的重疾保障”的预期,而各网络互助平台正是抓住了消费者这一心理和需求展开营销。但随着网络互助平台的发展,分摊金额上涨、核赔困难、拒赔等现象也招致用户的不满,甚至诉诸公堂。

  评价:网络互助平台监管缺乏制度依据,处于无主管、无监管、无标准、无规范的“四无”状态。如不及时建立约束机制,或将损害消费者利益,导致行业无序发展。完善网络互助顶层设计,将其纳入监管,正成为业界共识,监管发文或是为网络互助正式纳入监管做铺垫。

  整体看来,网络互助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有补充作用,是一种可有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互联网金融手段。互助会员具有社群归属、社群参与、频繁互动等特点,其交互频度远高于传统保险产品,而其中产生的行为数据可以为客户需求的精准识别提供助力,这是未来网络互助为保险业赋能的主要趋势。

  八、加快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建设和发展

  当前,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截至2019年底,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达18.1%,人均预期寿命达77岁。今年以来,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建设和发展颇受保险行业关注和重视。银保监会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551亿元,责任准备金5623亿元。

  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其中,会议认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所谓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以居民个人为筹资主体的养老保险。近年来,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此前我国在第三支柱养老方面已经有所尝试,比如2018年5月,税延养老险开始启动试点,这标志着我国开始运用税收优惠的手段探索建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但实践效果不佳,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税延养老险的参保人数仅4.7万人,保费收入2.45亿元。

  12月16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介绍,下一步,银保监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快推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一是加快发展专业化经营市场主体;二是扩大商业养老保险领域对外开放;三是加大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四是强化养老保险基础建设;五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

  例如,支持设立养老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扩大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养老保险机构坚持专业化发展方向,深耕养老金融业务领域,积极探索长期养老金管理和养老金融服务新路子,在第三支柱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前,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今年11月6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国际经验表明,第三支柱作为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是利用金融手段增加养老保障供给的有效形式,加快第三支柱改革发展,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养老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也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长期的机构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支持基础建设和科技创新。

  评价:据了解,目前相关部门已着手研究制定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手段,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布局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由于存在第三支柱养老产品扩围和增加税收优惠的可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对居民的吸引力将会极大增加。另一方面,未来养老金融的市场潜力较大,或会激发更多的金融机构增加投资。

  九、险企解散再添新案例 安邦集团正式清算

  2020年,安邦集团官宣了自己的最终命运。“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见证安邦保险由盛而衰的市场人士如此感叹。

  9月14日,安邦集团及其子公司安邦财险分别在官网发布拟解散并清算的公告。这意味着,这家资产曾达2万亿的保险巨鳄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前接受监管救助的公司不同,体量万亿级的安邦集团的救助,有拆分的过程。即新设大家保险集团承接大多数业务,再将安邦清算注销。这成为我国险企中首例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注资后最终解散和清算的保险公司。

  安邦集团于2018年2月23日被正式接管,原中国保监会公告,鉴于安邦保险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依照保险法第144条规定,决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暂定一年。随后,在一年接管将满之日的,中国银保监会公告,对安邦保险集团接管期限依法延长一年至2020年2月22日。

  2020年2月22日,银保监会如期结束对安邦的2年接管,表示从安邦集团拆分新设的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基本具备正常经营能力。银保监会公告,实施接管以来,银保监会依法有序推动风险处置工作,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评价:银保监会接管安邦保险后,从引入保险保障基金注资,到战略投资者的遴选,再到成立新的保险集团受让原安邦保险业务,主要为稳定大局,保障各方权益。即便保险公司破产,客户的保单也不会受到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

  近年来,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监管,企业才能健康发展、防范风险。

  十、国内首家农业再保险公司成立

  9月28日,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和第一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召开。创立大会召开后,该公司筹建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中国农再注册资本金规模为161亿元,其中,财政部持股比例为55.9%。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已全部以货币形式实缴到位,达到了监管部门关于保险公司资本的要求。

  中国农再的创立大会也是该公司的第一届股东大会。会上,首任领导班子集体亮相。其中,赵阳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郭莉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童爱萍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监事长。

  该公司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筹备,由财政部、中再集团、农业发展银行、中华联合财险、国寿财险、北大荒投资控股、太保产险、平安产险、人保财险等9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基本功能为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推动建立并统筹管理国家农业保险大灾基金,加强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共享,承接国家相关支农惠农政策。

  评价: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难以满足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保险供给不足,特别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业务和农户需要的高保障业务,难以获得有效的保障,大灾准备金积累相对有限,影响农业保险保障稳定性、持续性。因此,中国农再的成立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中国农业再保险将定位于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加强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有力支柱,完善农业生产保障体系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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