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飞来横祸” 法院依法判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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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瑞、朱某玲诉崔某龙,徐某男,双辽市某小学,徐某玉,崔立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学校“飞来横祸” 法院依法判赔 ​ 第1张

学校“飞来横祸” 法院依法判赔 ​ 第2张

2018年12月26日,朱某瑞在双辽市某小学上学期间,下午课间活动时,朱某瑞在操场玩耍,崔某龙与徐某男在操场追打,将朱某瑞撞倒,致朱某瑞倒地起不来,朱某瑞去医院急诊科,诊断为颅内出血,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38750.00元,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花费6.8万元,朱某瑞监护人朱某玲多次找三被告沟通,都拒不给付赔偿款,故诉至法院。

学校“飞来横祸” 法院依法判赔 ​ 第3张

审理过程中,被告崔某龙及徐某男的父亲都认为孩子在上学期间下课玩耍没有过错,赔偿金过高,不合理。而双辽市某小学则表示朱某瑞受伤是发生在课间休息,此期间作为校方不对在校学生存在教育与监管义务的,也无义务派专门的老师在操场上监管与巡视,学校对朱某瑞遭受到人身伤害其客观没有任何的过错,也没有对实际侵权人撞倒朱某瑞的行为事先具有预判性,造成朱某瑞受伤的直接原因系徐某男的直接侵权行为所为。作为学校方对朱某瑞的损伤后果客观上没有任何的过错与过失,对朱某瑞的伤害后果不应承担任何的过错与过失上的职责。该学校并以“月”定期组织在校学生进行“校园安全讲座”,“周或日”不定期的对在校有过“斗殴行为”的学生及顽皮好动的在校生进行“一对一”式的谈话教育为由,认为校园责任安全不仅是靠校园方的师资力量日常的监管,其最重要的是靠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另外表明该校应教育部要求,已为该校在读所有学生(原告在列)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作为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的理赔方,原告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该案件的赔偿中,隶属于该校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校方无过失责任),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直接赔偿给朱某瑞。然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双辽市某小学在其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根据该保险的保险责任第三条规定:该保险承保的是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本案原告所受伤害学校并无过失,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存在责任问题,因此该公司承保的校方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论法官以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人身权利为目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某小学出示照片、安全教育记录及学生安全责任书,欲证明定期在校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和宣读校规校纪,并于2018年2月26日向学生及监护人传达安全责任教育规范情况,朱某瑞、崔某龙、徐某男的监护人均签署。人保财险无异议,原告及崔立海、郭彦艳质证认为照片没有时间,安全教育记录也没有视频,不代表在事件发生之前做过,无论是否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孩子在校期间都应当由学校管理,安全责任书并未明确校园规定,责任书里只明确孩子不允许在马路上、校外追逐打闹,孩子在校发生意外,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院认为,某小学提供的照片及安全教育记录并不能免除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平时的监管义务,而安全责任书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又查明双辽市某小学在人保财险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朱某瑞在保险的在校生范围之内。对此,法官从情、理、法多个角度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判决某小学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崔某龙、徐某男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朱某瑞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学校“飞来横祸” 法院依法判赔 ​ 第4张

宣判后,法官仍坚持进一步做当事人的工作,进行判后答疑,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法律和情理,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影响,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判后,原被告均表示同意本判决,并且被告也都表示会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及责任,尽快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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