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被过户 职工养老保险无着落[已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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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被过户 职工养老保险无着落

  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由谁承担?

   我们是蚌埠市商标厂的下岗职工,大集体所有制。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区发改委是我们厂的主管单位(简称区发改委)。商标厂停产后,区发改委将我们厂的厂房安排给蚌埠市管道配件厂使用,原厂职工却不给予安置。2002年10月后,区发改委宣布,管道配件厂要改制,解决商标厂(含原玻纤厂)遗留职工问题,规定每人发4000元人民币,原退休职工及够退休年龄的每人发5000元一次性买断。我们老同志辛苦工作几十年,老了却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职工自筹资金补缴养老保险的,单位也不承担一分钱。

   蚌埠市商标厂是由原蚌埠市玻璃纤维厂与蚌埠市中区针织商标厂1985年合并而成立。玻纤厂是1985年根据区发改委的指令而停产的,也是以蚌山区发改委为主进行清算的,原厂机械设备、原材料处理变现40—50万元,已缴区财政。商标厂也因经营亏损于1988年夏季停产,停产后设备、原材料已由区发改委负责处理,所得十多万元,也已交发改委指定帐户(见蚌埠市航运公司购买商标机转帐证明,职工赵发祥、扬德厚的证明)。

  对于我们有着40年工龄的老职工,如果按每一工龄年500元的经济补偿可领到人民币约2万元,可占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一半左右,但是,在区发改委的掌控下,受让厂才给我们每位职工4000—5000元人民币,补缴养老保险费只够一年多的。(蚌埠市人民政府规定:领取安置费标准为每一个工龄年500元,见蚌政办(2002)第42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明确要求:“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安置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劳办函(1997)第159号)

  可是我们区发改委却是采取一刀切的政策,而且不承担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如我厂老职工杨德厚(76岁)在诉状中所说的,我到底也不明白这5000元是什么钱,你们执行的是哪家政策?

  “如果嫌少、连这5000元也没有,你们告到国务院也没有用,我们不办还是不办。”(原区发改委主任语)

   商标厂有厂地3500平米(合5.25亩),有厂房面积2000多平米,蚌埠市2002年以前的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均价62.46万元,最低价为40.08万元(见蚌埠市2002年前土地出让情况统计表),以每亩40万元计算5.25亩应为210万元,厂房面积2000平米,每平米1000元也是200万元。合计使用价值约400多万元。以该厂厂地、厂房使用权的收益来安排原厂20多人遗留职工是足够的。

   不公示、不招标、不拍卖、暗箱操作给蚌埠市管道配件厂使用,管道配件厂支付我厂遗留职工(26人)经济补偿金共12万多元(资料来源,蚌山区纪检2010年12月20日反馈),区发改委将商标厂的厂房过户给管道配件厂(每平方米厂房不足60元人民币)。厂地已转入区发改委名下仍由管道配件厂使用。由于这近400万元的价差,使我们职工告状无门。

  我们职工找管道配件厂,厂方说厂房、厂地是区政府给的,我们与你们厂没有关系,起诉受让厂的,法院判决“商标厂职工与管道配件厂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蚌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

  起诉蚌山区人民政府、区发改委的,发改委的干部说“我们只是主管单位,钱是管道配件厂出的,我们只是协调协调”。法院判决:“区政府、区发改委不是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判决书号同上)

  蚌埠市人民法院(2009)蚌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判词说“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使用其所在单位的土地和厂房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基本养老金及经济补偿金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第八条:企业改制后,应安置好原企业职工……如不录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条第3款:不够破产条件、长期停产的企业,可以拍卖土地使用权安置职工。

  国务院国发(1997)第10号规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

  蚌政办(2000)9号《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国有中小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企业出售或整体转让、收购、受让方原则上应接收安置原企业全部在职职工,负责原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改革前原企业欠缴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应在改革过程中由企业用出售收入、资产变现等收益优先予以偿还;不足偿还的,作为原企业债务转由改革后的新企业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新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

  以上政策规定还不具体吗?法院说的“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理由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21条: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区发改委将我们的设备处理变更收缴了,将厂房厂地接收了,并又划给其它厂使用,我们拿什么来承担民事责任?

  财产的转移,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也应随之转移,而法院仍以有无劳动关系来判决,这是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我们老同志辛苦工作几十年,实指望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但却在企业改制中改的一无所有,这为什么?他们这种作为代表共产党吗?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吗?

  贺国强在党的第十七届中纪委会议上强调:“注意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本案这种乱作为能被禁止吗?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原蚌埠市商标厂(含原玻纤厂)职工:

  段福前、赵发祥、杨德厚、李中华、赵启侠、孙秀云、宋德兰、李锦兰、朱燕平、陈素娥、蒋士琴、齐梅英、左友玉、陈金霞、吴秀芳。

  联系人:段福前 联系电话:13339083761

   赵发祥 1395635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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