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政府公然违背劳动合同法,责令企业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顶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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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53岁,从1999年至今,一直在桐乡市振大水泥有限公司工作,因为厂里没有给我购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多数员工都没购买), 在2008年,公司给我买了城乡养老保险,还签了购买该保险的承诺书。我于2010年10月份向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给本人购买从1999年至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局于11月4日受理此案,但在11月9日,以仲裁理由不明确为由,中止了该案件。我想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所在企业的职工,只能购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不可以为员工购买城乡养老保险(该观点也得到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的证实)。直到12月8日,接到该局通知,说该案件开始重新审理,将在12月22日开庭。于是在12月9日,我向他们分管仲裁的杨副局长咨询,他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这段时间都已经跟桐乡、嘉兴两极政府协调好了,要一致统一,2008年这一年是可以这么做的。”那我请问2008年这一年,劳合同动法对于你们桐乡市政府,就没法律效力了吗?后来他以要开会为由,挂了电话。

  这样的政府,不是在给中央抹黑嘛?????这样的政府还能让百姓值得信赖吗?请给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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