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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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出的“川办函[2008]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文件中指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确定

  缴费基数可由超龄人员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工资指数既按相对应的基数直接确定(如:按60%基数缴费,指数即为0.6)。个人账户额按相对应的基数乘以8%乘以15年一次性核定。缴费基数一旦选定不得更改。”这里的“基数乘以8%”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以企业参保形势的个人缴纳部分?

  而在绵阳市出的《绵府办发〔2008〕51号_关于做好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超龄人员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当年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以20%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的“20%比例”应该是以个体劳动者进行参保。

  为什么市上出的文件和省里出的文件差别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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