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社会保险知识问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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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8.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

达到此条件即可申请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29.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规定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0.我马上要达到退休年龄了,什么时候申请退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退休申请可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或提前一月提交手续申请退休。同时,申请退休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个人退休申请书》(须写明工资发放、社保缴费的截止时间;本人签字、写明申请日期)、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1.身份证年龄马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出生年月不一致,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详情请拨打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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