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办对二轻老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律师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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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律师函

   编  号:200900000558 提交时间:2009-2-23 7:37:59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重庆市渝中区

   内  容:

  律师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接受永川、荣昌、大足、璧山、合川、铜梁六区县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划归企业】退休职工维权代表委托,指派本律师负责处理划归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相关法律事务以来,经走访调查研究后认为委托人的诉求正当合理,有政策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特将相关事实和政策法律依据予以函告。

  一、基本事实

  经查:划归企业组建于上个实际50年代。上个世纪70年代末,根据《国务院批转农林部、轻工业部关于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报告》【国发(1977)66号】和《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农林部、轻工业部关于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川革发(1977)122号】的规定,永川、荣昌、大足、璧山、合川、铜梁等区县属原二轻手工业管理局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被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在被划归前,这些集体企业按照《第二轻工业部 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66)二轻劳邓字第11/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各区县原二轻手工业管理局缴纳有劳保福利统筹——即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被划归后,根据各区县乡镇企业局的要求,各区县原二轻手工业管理局将收取的划归企业的劳保福利统筹划转给各区县乡镇企业局管理。

  1989年9月重庆市政府为解决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职工退休金统筹问题,制定了《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该《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 不纳入《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范围。

  1993年3月1日重庆市政府又制定《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该《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

  1993年7月31日重庆市政府又制定《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乡镇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49)号】,该《意见》第一条规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均应实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由当地人民保险公司承保”。

  1999年12月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9)170号】,在全重庆市范围内,彻底解决了同属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未纳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范围的民政福利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2005年12月26日重庆市政府制定《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121号】,划归企业职工依据该《暂行办法》获得了一定的生活补贴。

  2003年——2006年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划归企业中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纳入了社保范围。

  2008年2月29日重庆市政府制定《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有关部门动员划归企业职工按照该《处理意见》购买超龄人员养老保险福利待遇。

   回复:

   来信已转有关部门处理。

  标  题:律师函续一

   编  号:200900000559 提交时间:2009-2-23 7:39:09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重庆市渝中区

   内  容:

  二、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违背中央和四川省对划归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认定和“四不变”原则

  国发(1977)66号和川革发(1977)122号文件确立有“划归人民公社的农村手工业企业,原手工业人员的工资、粮食供应、退休退职、劳保福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的“四不变”原则——即按照中央和四川省文件规定精神,划归企业只改变行政管理关系,不改变企业性质和福利待遇,划归企业职工应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将划归企业排斥在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外,不纳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金养老金统筹,严重违背国发(1977)66号文和川革发(1977)122号文确立的“四不变”原则,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

  2、劳动部门未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将划归企业和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重府发(1993)10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则划归企业不再受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的排斥,应纳入《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范围参加社会保险。非常遗憾的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劳动部门未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的规定,将划归企业和职工纳入《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范围。

  3、重府发(149)号文与重府发(1993)10号文的规定相冲突,不应执行

  依据国发(1977)66号文和川革发(1977)122号文规定及工商档案记载,划归企业属城镇集体企业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重府发(149)号文单独将划归企业从重府发(1993)10号文中剥离出来,作为乡镇企业,纳入当地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属于对划归企业性质认定不当,该文件与事实和重府发(1993)10号文规定相悖,不应当得到执行。

   回复:

   来信已转有关部门处理。

  2009年2月26日

  标  题:律师函续二

   编  号:200900000560 提交时间:2009-2-23 7:39:33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重庆市渝中区

   内  容:

  4、渝劳发(1999)170号文开创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先例

  民政福利企业和划归企业职工同属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未纳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范围的企业,渝劳发(1999)170号文解决民政福利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样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是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全面彻底妥善地解决了民政福利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堪称尊重历史、尊重人权,以人为本,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解民于倒悬的典范。从渝府发[1998]37号文和渝府发(2000)48号文中找不到继续将划归企业认定为乡镇企业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且上述文件扩大了参保范围。所以,应参照渝劳发(1999)170号文的精神解决划归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5、渝府发(2005)121号文和渝府发〔2008〕25号文不属于解决划归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专题文件

  无论是渝府发(2005)121号文将划归企业职工划入“曾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范围,实施生活补贴;还是渝府发〔2008〕25号文将划归企业职工归入超龄人员范围,要求这些已经一贫如洗的退休老人拿出10000——35000元再次购买无连续工龄的社会福利待遇,完全无视划归企业职工按照(66)二轻劳邓字第11/59号文的规定,历年按时足额向主管部门上缴劳保福利统筹的历史;甚至完全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推给划归企业,掩盖政府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社保政策过程中的行政失误。渝府发(2005)121号文和渝府发〔2008〕25号文都不是解决划归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专题文件。

  另外,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养老保险是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不属于具有强制性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无需争辩的事实。

  综上所述,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不能改变划归企业职工属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身份性质,且划归企业按照当年的政策按时足额缴纳了劳保福利统筹,导致这些老人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并不在划归企业和职工,而是由于地方政府行政上的失误,禁止划归企业并轨参保所致,请求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的精神,纠正历史错误,将各区县划归企业职工纳入社保统筹。

  划归企业和职工并非要与政府对立,而是要求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承办律师非常清楚的认识到划归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因重庆市政府行政失误造成的全市范围内的历史遗留问题,并非哪个区县的个案,也不是哪个区县社保部门可以单独解决的,只有重庆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才有能力彻底全面纠正历史错误,故请求及时将划归企业职工意见转达重庆市政府,群策群力,共同寻找破解划归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难题的方法,共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特发此函,望及时研究解决,使划归企业职工老有所养。

  承办律师:郑建伟

  2009年2月23日

   回复:

   二、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违背中央和四川省对划归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认定和"四不变"原则国发(1977)66号和川革发(1977)122号文件确立有"划归人民公社的农村手工业企业,原手工业人员的工资、粮食供应、退休退职、劳保福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的"四不变"原则--即按照中央和四川省文件规定精神,划归企业只改变行政管理关系,不改变企业性质和福利待遇,划归企业职工应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将划归企业排斥在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外,不纳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金养老金统筹,严重违背国发(1977)66号文和川革发(1977)122号文确立的"四不变"原则,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 2、劳动部门未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将划归企业和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重府发(1993)10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则划归企业不再受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的排斥,应纳入《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范围参加社会保险。非常遗憾的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劳动部门未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的规定,将划归企业和职工纳入《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范围。 3、重府发(149)号文与重府发(1993)10号文的规定相冲突,不应执行依据国发(1977)66号文和川革发(1977)122号文规定及工商档案记载,划归企业属城镇集体企业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重府发(149)号文单独将划归企业从重府发(1993)10号文中剥离出来,作为乡镇企业,纳入当地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属于对划归企业性质认定不当,该文件与事实和重府发(1993)10号文规定相悖,不应当得到执行。

  2009年2月26日

标签: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