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多份保险后身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赔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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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的生活大多都是不健康的,不比以前的时候,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人们一边熬夜脱发,一边养生保健,有点本末倒置的意思,现在食品安全问题、空气污染问题会引发出各种我们前所未见的疾病,归根结底的原因还是在于各行业之间的恶性循环。

现在的人为什么愿意购买保险,因为人们对于自己的身体以及一些生活中的意外是无法预料的,只有有了保险的加持,人们的心里才会安心,有时候我们购买保险并不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长远的规划考量。

男子购多份保险后身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赔100万 第1张

男子购买多份保险后身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赔100万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位男子身故,家属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01真实案例在2019年7月份,谭某(化名)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两全保险,保障期限为20年,基本保额为10万元,保险受益人为谭兰兰(化名)。

在2019年9月份,谭某在驾驶自家车的途中发生了意外,车辆不慎坠入水中,谭某身亡。

次日,谭兰兰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在2020年1月2日,保险公司向谭兰兰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并表示谭某生前在好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过,未如实告知给我公司,因此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

谭兰兰不接受这种结果,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男子购多份保险后身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赔100万 第2张

男子购买多份保险后身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赔100万

02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谭某生前在好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过六份保险,其中包含意外伤害类的保险就有五份,保额高达500多万元。

在2019年9月份,分别有2家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过保险诈骗,公安局受案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虽然在本次的保险事故中,公安机关没有认定谭某为自杀,但是不排除谭某有通过自杀的方式获取保险金的行为。

谭某在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谭兰兰是在2019年12月10日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但是我们在调查处理结案的过程中,没有超过30天的期限,因此我们不承担理赔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次的保险事故之中,保险公司在谭某死亡后数天内已经知晓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形,但是保险公司未在知晓该情况之日起三十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在2020年1月2日向谭兰兰提出解除合同,这时间段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期限,保险公司也就丧失了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以采信。

通过谭某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来看,谭某的死因为溺水身亡。

保险公司称不排除谭某自杀,但是也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这一观点,单凭自身的推断,无法作为证据,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依据保单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0万保险金。

男子购多份保险后身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赔100万 第3张

男子购买多份保险后身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赔100万

03嗨保理赔观点其实消费者都是需要保险的,因为自身的情况不一样,有的人需要意外险来抵御风险,有的人需要重疾险来保障经济,有的需要年金险来规划财产等等,每一种保险产品的保障以及条款都是不同的,我们还是要按照自身的需求,仔细的查看保险合同之后再选择购买。

买保险能不能赔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相对于我们是否购买保险,消费者更关心的是我买了保险之后,保险是否能发挥自身的作用,相信只要是一份合格的保单,消费者也履行了自身的义务,理赔就没有问题,我们买保险虽说是花了钱的,但是还是希望最后用不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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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保险案例